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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潘翠雪葉力旗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陸佩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佩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陸佩啟(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詐欺、偽造文書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2日 103年1月26日 103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判  決日  期 104年4月10日 104年4月10日 104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9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9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2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23日 104年6月23日 104年10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958號(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8日 103年6月19日 103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判  決日  期 104年4月10日 104年4月10日 104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25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25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2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958號(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8日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判  決日  期 104年4月10日 104年4月10日 104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25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25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2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958號(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8日 103年3月14日 100年2月18日至101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86號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824號  判  決日  期 104年4月10日 104年4月10日 108年7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25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25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8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8日 106年10月28日 108年7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958號(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598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8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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