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宜楓
- 選任辯護人
- 劉家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宜楓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宜楓(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審酌被告於本案犯後,即變裝離開現場,隨後更逃離原居住之處所,至花蓮新城鄉民宿,迄經警循線查獲後方逮捕歸案,及被告前有數次因另案遭通緝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兼衡本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復考量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嗣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0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5月2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