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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9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邱滋杉文家倩黃翰義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宜楓
選任辯護人
劉家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宜楓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宜楓(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審酌被告於本案犯後,即變裝離開現場,隨後更逃離原居住之處所,至花蓮新城鄉民宿,迄經警循線查獲後方逮捕歸案,及被告前有數次因另案遭通緝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兼衡本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復考量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嗣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0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5月2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0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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