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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25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國棟許永煌曹馨方

抗告人
即被告
陳明煌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遠距訊問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北院忠刑玉109審易1255字第1090005634號函,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55號竊盜等案件,定於民國109年6月22日上午11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抗告人即被告甲○○因另案在監服刑,且罹患肝硬化及肝癌末期,身體不適,經常因肝昏迷而住院,無法舟車勞頓,故向臺北地院聲請以遠距訊問及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臺北地院不予准許(原裁定法院未就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請求為說明),爰提起抗告,請准許抗告人以遠距訊問及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原聲請書係記載改以「簡易判決」)之方式進行審理等詞。

二、按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3條亦有明定。是以,提起抗告,乃不服法院之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自以存在法院之裁定為前提,至於法院非訴訟上意思表示之通知,不屬於裁定之性質,要不得對之提起抗告(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5號、97年度台抗字第7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於109年6月11日以身體罹病不便到庭為由,具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就109年6月22日上午11時30分準備程序,以遠距訊問及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方式進行,由該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55號審判長於聲請狀上批示:「函覆被告所涉案件甚多,礙難准許」,經書記官據以製作函稿,分層由股長及審判長蓋用戳章後,再由該院以109年6月17日北院忠刑玉109審易1255字第1090005634號函,覆以:「台端聲請視訊開庭乙事,因台端所涉案件甚多,礙難准許,請查照」,並說明:「覆台端109年6月11日刑事聲請狀」,將書函正本寄送抗告人等,有上開聲請狀、原審法院函(稿)在卷可稽(詳原審卷第207-213頁;本院卷5頁)。由客觀上觀察,該函核非法院就聲請事項對外所為之意思表示,與法院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有別,僅係處分或處理司法行政事項之答覆通知。依前述說明,自不得對之提起抗告,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5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