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691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黃世璋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黃世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璋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受刑人黃世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各依序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附表編號3至5之該案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附表編號6至7之該案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19號裁定、新北地方法院於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該案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該案確定判決,分別依序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2年8月、1年10月、5月等情,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共17罪予以併罰,原審自可更定該17罪之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17罪刑之總和,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即5年11月)為重之內部限制。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14至17之各罪均屬竊盜之犯行,另附表編號8至13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上開同性質犯罪之各犯行時間,均係於時間相近、前後時間差距在半年內反覆所為,犯罪手法亦多有類似之處,兼衡酌各罪保護之法益與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與原裁定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各6月、原裁定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罪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合計有期徒刑5年5月相較,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顯然有誤等語。
四、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黃世璋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均經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固非無見。惟:有關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此部分未經檢察官於備註欄記載,而原審漏未審酌,合先敘明。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至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列印之前揭新北地院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原審酌定本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業已抵觸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上開應執行刑及宣告刑合計後形成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5年5月)。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而原審已就附表所示17罪應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審級利益。
㈡附表編號1至5、14至1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6至1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本不得併合處罰,經受刑人同意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9年8月14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執聲字第1442號卷可考,故本件聲請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爰參酌上開內部界限、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14至17所示各罪均屬竊盜罪、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罪均屬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上開同性質犯罪各罪所犯時間,均係於相近、前後差距在半年內反覆所為,犯罪手法亦多類似,兼衡各罪違反嚴重性等,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14至17與6至13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黃世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4/26 108/05/18 108/01/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偵16896號 新北地檢108偵15420號 新北地檢108偵2101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49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986號 108年度簡字第5601號 判決 日期 108/08/21 108/08/29 108/09/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49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986號 108年度簡字第56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9/17 108/10/04 108/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空白 空白 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56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皆未記載,應予補充)。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01/30 108/04/01 108/04/28~108/04/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偵21015號等 新北地檢108偵21015號等 士林地檢108偵4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5601號 108年度簡字第560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825號 判決 日期 108/09/17 108/09/17 108/10/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5601號 108年度簡字第560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8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18 108/10/18 108/11/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56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皆未記載,應予補充)。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11~ 108/05/12 107/12/14 108/01/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偵440號等 新北地檢108毒偵158號 新北地檢108毒偵1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825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判決 日期 108/10/31 108/12/27 108/12/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臺灣高院,應予更正) 新北地院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臺灣高院,應予更正)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825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859號,應予更正)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859號,應予更正)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26 109/04/30 109/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5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編號8至13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皆未記載,應予補充)。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01/17 108/01/19 108/0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毒偵158號 新北地檢108毒偵158號 新北地檢108毒偵1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判決 日期 108/12/27 108/12/27 108/12/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臺灣高院,應予更正) 新北地院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臺灣高院,應予更正) 新北地院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臺灣高院,應予更正)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859號,應予更正)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859號,應予更正)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859號,應予更正) 判決確定日期 109/04/30 109/04/30 109/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皆未記載,應予補充)。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17 108/04/25 108/05/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毒偵158號 士林地檢108偵15589號 士林地檢108偵87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419號 判決 日期 108/12/27 109/03/11 109/02/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臺灣高院,應予更正)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859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審易字第14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4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4/30 109/04/22 109/04/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皆未記載,應予補充)。 空白 空白 編 號 16 17 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8/03/29 108/04/15 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偵19739號 臺北地檢108偵19739號 空白 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空白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793號 109年度簡字第793號 空白 判決 日期 109/06/24 109/06/24 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空白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793號 109年度簡字第793號 空白 判決確定日期 109/08/04 109/08/04 空白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空白 備註 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7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