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8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宋松璟黃翰義陳彥年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正明

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90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正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案情必須調查之理由,已向法院聲請再審,懇請准予再審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先後犯有竊盜等共計4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4之罪前經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衡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相同、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50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20日,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且附表各罪前定應執行刑之刑期及其餘之罪之宣告刑總和為拘役140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復予以適當酌減,顯已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利益,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亦無違背內部性界限。是原審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雖稱已聲請再審,懇請准予再審云云,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受刑人對於原審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確定判決不服,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現由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審聲再字第6號案件審理中,是附表所示之有罪確定判決尚未經非常上訴、再審程序撤銷改判,或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失其效力,而致原裁定定刑基礎變動之情形,則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至受刑人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420、422條所定之再審事由,尚非於定應執行刑裁定時所能審酌。抗告意旨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日  108年7月24日 108年8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732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027號、第2702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027號、第270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2157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2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7日 109年2月13日 109年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2157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2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24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043號(已執行完畢) ⒈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08號 ⒉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42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027號、第270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2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⒈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08號 ⒉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42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9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