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映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映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欄分別誤載為「臺灣高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80號、107/10/29 」,應依序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55號、107/7/5」,業經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二、查受刑人曾映華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分別為逾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1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1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1罪)等罪;其中加重竊盜罪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滿足金錢需求而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另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均助長毒品流通及施用惡習,危害他人健康及社會治安;行為偏差,均值非難,經權衡其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罪宣告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05/18 107/05/02 105年9月中旬至105/10/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805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48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6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105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942號 判決日期 107/07/05 108/03/27 108/05/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1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942號 判決日期 107/10/29 108/05/01 108/06/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