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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曾淑華俞秀美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婉燁

(桃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婉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婉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3均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罪質相似,均係戕害自己身體健康之犯罪,對他人法益尚未造成實質侵害,犯罪時間則分布在106年12月、107年10月間而有差距;編號4至8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編號9為轉讓禁藥罪,編號10至12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渠等罪質與上開施用毒品罪迥異,係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販賣、轉讓毒品(禁藥),進而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且助長施用毒品者犯罪,引起社會治安問題,犯罪所生之危害甚巨;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施用、販賣、轉讓毒品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多屬相似之施用、販賣、轉讓毒品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以及如編號2、3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至8經新竹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編號10至12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1日晚上某時許 107年10月28日某時許 107年10月5日某時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117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812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81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63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0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0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5日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0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63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1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0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47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1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1號    編號2、3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8日17時03分後當晚之某時許 107年11月22日12時許 107年8月4日20時4分許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58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58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5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月13日 109年1月13日 109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44號     編號4至8經新竹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6日21時5分許 107年9月25日12時20分許 107年9月10日21時許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58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58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5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月13日 109年1月13日 109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44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44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2號   編號4至8經新竹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轉讓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3日中午12時許 106年11月12日凌晨0、1時許 106年11月間某日下午5時許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940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940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9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5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97號     編號10至12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1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