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七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志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 月 105 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7883 、362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8號 106 年1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8號 107 年3月22日 否 2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有期徒刑3 年4 月 105 年6月間某日起至105年7 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45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3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107 年5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107 年6月18日 否 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 年 105 年7月29日晚間7 時至8 時許 否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8 月 105 年7月29日晚間7 時至8 時許 否 5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年 105 年7月30日前某日起至105 年7月30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 107 年10月11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 107 年11月8日 否 6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年6 月 105 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7883 、36209號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71號 108 年4月2日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 109 年3月18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7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確定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 月 105 年6月12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