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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潘翠雪林庚棟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竣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竣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竣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8年5月20日)前所為,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進而,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7「備註」欄內應補充「編號1至7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語),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年5月;並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至13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長期(1年5月)以上,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8所示判決宣告刑之總和(5年8月)之間。綜上,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262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4日  108年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2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0日  108年9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68號 2.編號1至2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31號   編號1至7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2日 107年9月2日 107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3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78號 2.編號4至7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3.編號1至7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6日 107年9月2日 107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39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442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9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3日 108年11月28日 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9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5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78號 2.編號4至7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3.編號1至7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99號 1.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21號 2.編號9至13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1日 107年9月1日 107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1.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21號 2.編號9至13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1.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21號 2.編號9至13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