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文正(下稱受刑人)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9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均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7 年11 月14日)前所為,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漏載「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627號」,應予補充),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綜上,本院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初起至同年6月初期間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調偵字第135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807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97號、第5178號、第53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611號 107年度簡字第2566號 107年度易字第524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31日 107年10月26日 107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281號 107年度簡字第2566號 107年度易字第5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4日 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23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3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偽造文書等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8次)、3月(14次)、4月(5次)、3月(2次) 有期徒刑3月(6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10日 107年7月29日至107年9月1日 107年8月24日至107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46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490號、第13960號、第14754號、第15623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6506號、第1720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627號、第33279號、第33280號、第345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05號 107年度訴字第314號、第351號、第362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027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6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6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05號 107年度訴字第314號、第351號、第362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0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23日 108年5月30日 108年7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17號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23號 2.士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14號、第351號、第3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656號 2.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0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詐欺 偽造文書 竊盜、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3月(2次)、5月(1次)、4月(1次)、3月(1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4次)、5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中旬至107年8月23日 107年8月23日上午7時15分、11時30分 107年8月10日、107年8月10日、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25日、107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4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4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5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8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8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08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8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8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8年9月6日 108年9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265號 2.編號7至8號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臺灣高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87號駁回上訴 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29號 2.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臺灣高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