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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坤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坤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坤鴻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而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殺人未遂罪,係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罪,侵害法益之效應大,並與上開施用毒品犯罪之性質不同,各具有獨立性,自應酌定較高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48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坤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8月21日 106年8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2573號 106年度偵字第266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31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1日 108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5月6日 (撤回上訴) 109年7月16日 備            註  1.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於109年5月6日撤回上訴。 2.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681號。 1.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7月16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2.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042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8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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