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益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益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益隆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以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益隆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10至1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編號2至9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9年8月19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見本院卷第13頁)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總後,與其他判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再者,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0至11與2至9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即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益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04/27 晚間8時30分許 106/04/21 下午6時許 106/04/20 晚間9時18分許 106/04/20 晚間8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6毒偵1531號 新竹地檢106毒偵1542號 新竹地檢106偵5833號 新竹地檢106偵58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106年度訴字第76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 判決日期 106/11/20 106/12/11 108/12/05 108/12/0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106年度訴字第76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2/11 106/12/11 109/01/06 109/0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備 註 空白 空白 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詐欺罪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04/20 晚間9時34分許 106/04/20 晚間7時59分許 106/04/22 20時30分許 106/04/22 20時3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偵5833號 新竹地檢106偵5833號 新竹地檢107偵7940號 新竹地檢107偵79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 判決日期 108/12/05 108/12/05 108/12/25 108/12/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1/06 109/01/06 109/01/30 109/0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9 10 11 空白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 幫助詐欺罪 幫助詐欺罪 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6/01、02間某日至106/03/28 106/04/17 106/04/15 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偵8671號 新竹地檢106偵6867號等 新竹地檢106偵6867號等 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29號 107年度訴字第679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 空白 判決日期 108/11/19 108/12/31 109/06/09 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 107年度訴字第679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 空白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3/04 109/04/15 109/07/13 空白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空白 備 註 空白 空白 空白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