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怡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怡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怡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至1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3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5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4罪)、於夜間非法攜帶刀械罪(1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14 106.08.14 106.09.07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60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7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5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49號 判 決日 期 107.08.01 107.08.23 107.04.23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5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4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09.03 107.09.18 107.09.25 備 註 已執行。 已執行。
4 5 6 7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於夜間非法攜帶刀械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夜間非法持有刀械)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107.01.10 107.01.07 105年間某日起迄106年12月18日 106.12.14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0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72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19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43號 本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019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749號 107年度簡字第1217號 107.11.29 107.12.14 107.12.12 107.05.28 本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019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749號 107年度簡字第1217號 108.01.02 108.01.11 107.12.12 107.10.08 已執行。
8 9 10 1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107.05.16 105.10.27 107.06.07 107.09.02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98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87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675號 臺北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本院 108年度審簡字第29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4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8.02.27 108.07.11 109.03.18 108.08.13 臺北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107年度審簡字第29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41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 108.05.23 108.08.02 109.03.18 1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