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2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劉興浪林怡秀古瑞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瀧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瀧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9年9月23日)之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之罪,均係從事詐騙集團中提領車手之工作而遭判處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尚屬密接(自107年4月25日始至同年7月22日),且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犯罪性質及侵害法益均相同,彼此間之關連性較高,不具相當獨立性,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基此斟酌本件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各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月4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即7年4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瀧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25日14:21、14:26;107年4月26日00:09  107年5月8日13:04、13:48、13:55 107年5月23日13:53、13:54、13:55 107年5月25日15:13、15:14、15:15 107年7月13日13:54、15:11 107年7月19日12:18 107年7月20日06:30 107年7月21日00:49 107年7月22日01: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09/05/19  109/05/19 109/05/19 109/05/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23  109/09/23 109/09/23 109/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07號
編號  5  6 7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9日10:12、10:13、10:14、19:48 107年6月30日00:30、00:31 107年7月1日01:56、02:11 107年7月2日00:15、00:37 107年7月3日01:04 107年7月20日12:49、12:51 107年7月21日01:21、01:22 107年7月22日01:31  107年7月17日18:06、18:07、18:08 107年6月1日15: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09/05/19  109/05/19 109/05/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23  109/09/23 109/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0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9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