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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釱任崔玲琦梁耀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附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4與如附表編號5之罪雖分別係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9年11 月18日親自簽名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在案,然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4年),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以及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法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至附表4、5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即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09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上訴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56號判決確定,無需再定執行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1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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