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0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黃國慶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2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再審理由。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所提再審書狀僅檢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之繕本及敘述再審理由(即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規定之再審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敘明再審之具體理由,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