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吳定亞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子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16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於法務部○○○○○○○執行,原判決書不慎佚失,無法提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16號判決書,僅能委請家人上網下載,以此釋明無法提出判決書之理由。又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至108年2月11日已向欣悅診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就診精神疾病,後因案遭羈押而無法續住就診,故其於犯本案不法行為時,對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已顯著降低,歷審卻漏未斟酌其精神狀況。既再審聲請人本案行為當時已罹有精神疾病且長期接受治療、服用精神藥物,則其所稱罹有精神疾病、服用精神藥物之情應可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而得減輕其刑,足證所提之新證據可使再審聲請人受較原審為輕之刑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與第3項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但此同一事實之原因,必須已為實體上之裁判者,始有本條第2項之適用,若僅以其聲請之程式不合法予以駁回,則以同一原因重行聲請,並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7號、102年度台抗字第7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林子堯聲請本件再審,無非係以原確定判決就其精神狀態漏未審酌之新證據,並舉原確定判決影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院、門診醫令明細清單及109年9月29日欣悅診所之病歷摘要為憑。然其前已就同一精神狀況未經審酌之原因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04號裁定認定欣悅診所病歷摘要,與該案偵查中上開診所依聲請人於108年2月11日最後一次門診紀錄函覆檢察官之病歷摘要及病歷資料大致相符,已於審理中踐行證據調查,且經聲請人於原確定判決之辯護人請求合議庭審酌聲請人當時服用精神科藥物,要無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聲請人犯案時之精神狀況,至病歷摘要另記載聲請人於108年6月3日至109年1月31日經診斷為雙極性情感性疾患等情,係本件發生後,經過相當期日始罹患之病症,難認與本案罪行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何干係,以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之規定駁回再審聲請,有該裁定及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聲請人以同一精神狀況漏未審酌事由聲請本件再審,不惟均以相同原因事實聲請及其所提出就診記錄及欣悅診所病歷摘要之證據方法悉相一致,而未提出其他新事實、新證據,抑且同一事實之原因均經本院上述裁定為實體認定,是其聲請再審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再「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自明。又此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例如非聲請權人、逾法定期間、以撤回或駁回再審聲請之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等情形,或再審原因已明,顯有理由而應逕為開始再審之裁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條之4第2項參照)。本件再審聲請既有上述程序違背法律規定之處,本院認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