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岳宜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岳宜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岳宜鋒(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既遂及未遂等數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3月),又附表編號1之罪,該確定判決之宣告刑,與本院撤銷該判決之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判決之宣告刑相同(均為有期徒刑1年2月;撤銷發回情形如備註欄所載),而本院上開判決就附表所示18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此次考量受刑人加入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與其他犯罪組織成員多次詐騙大陸地區民眾得手,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07/19 106/09/19 106/09/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判決日期 108/08/09 108/12/31 108/12/31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06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4號(本院右列判決撤銷上開地院判決,但經右列最高法院判決就此部分【被害人招倩瑩】發回更審後,被告於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5號案件中撤回上訴,上開地院判決因而確定)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09/17 106/09/19 106/09/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09/19 106/09/19 106/09/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09/19 106/09/19 106/09/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09/23 106/09/26 106/09/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09/27 106/09/27 106/09/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