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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如玲廖建瑜蔡如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少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誤載為第2款,應予更正)、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見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各罪之法律目的,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彼此間之關聯性,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暨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並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縱有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在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另聲請書附表補充如下:㈠編號1至2罪名欄均補充「(幫助詐欺取財)」;㈡編號1至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補充為「起訴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9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52至656號,移送併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80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11號」;㈢編號1至2備註欄②補充為「編號1至2,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㈣編號3罪名欄補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㈤編號1至4備註欄補充為「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㈥編號5罪名欄補充「(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㈦編號5備註欄刪除「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4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10執更321,已易科執畢)」,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蔡如惠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幫助詐欺取財) 詐欺(幫助詐欺取財) 偽造文書(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3、27日 107年4月13、15、16日 107年4月27、30日、5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起訴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9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52至656號,移送併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80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1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83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8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21日  109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83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28日  109年6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①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28號 ②編號1至2,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74號   ①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256號 ②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①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21號 ②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4日 107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35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092、227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42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8日 110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42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8日 110年2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0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38號   ①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21號 ②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8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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