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明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明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0號判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明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19日15時許 102年9月10日1時28分許 102年10月1日9時4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5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簡字第28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判決 日期 103年3月10日 104年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簡字第28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確定 日期 103年3月31日 104年2月3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962號(109年執緝字第1479號)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執字1396號(109年執緝字第1480號)。 ⒉編號2至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1日19時34分許 102年10月4日13時48分許 102年10月7日15時2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5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判決 日期 104年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確定 日期 104年2月3日 備註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執字1396號(109年執緝字第1480號)。 ⒉編號2至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13日12時17分許 102年11月13日11時2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5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判決 日期 104年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確定 日期 104年2月3日 備註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執字1396號(109年執緝字第1480號)。 ⒉編號2至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