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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何俏美黃紹紘陳海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冠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冠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冠民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幫助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1所處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20所處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具狀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6年3月),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10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第5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犯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皆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手段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較高,衡酌所犯數罪時間、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且審酌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受刑人之意見(參定刑聲請切結書之詢問定刑意見欄)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詐欺 有期徒刑5月  106年4月25日前某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099號 106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099號 107年1月30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6年4月5日至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7年6月14日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7年9月27日 編號2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6年5月17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6年3月6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6年3月7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年4月14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年3月6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年6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 107年8月9日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40號 107年11月7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6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號 108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號 108年4月23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年3月2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第545號 108年7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第545號 108年8月22日 編號10至18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第5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年3月24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年3月20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06年3月22日、23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06年4月7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6年4月6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6年4月27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7月 106年4月10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6年6月26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6年5月15日至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87號 109年11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87號 109年12月23日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6年5月9日至19日      ⑴編號1至18部分,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⑵編號19至20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5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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