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241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陳永錫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永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偽造文書犯行,其犯罪種類、動機、目的、手段相似,且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因素,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部分,已於民國109年9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僅餘編號2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部分尚未執行,何以原審仍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爰請明察。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為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所明定。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再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是由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原審為定刑之聲請,合於程序。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刑為有期徒刑3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3月,原審於此範圍內,考量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2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於法自無違誤。至附表編號1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部分,雖已於109年9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本院卷第20頁),惟此乃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時應行扣除之問題,要與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容有誤會,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永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行使偽造 私文書 有期徒刑 3月(2罪) 1.105年4月8日 2.105年4月8日 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 署109 年 度偵緝字 第207號 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9 年度審簡字 第1152號 109年6月18日 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9 年度審簡字 第1152號 109年8月4日 是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審簡字第1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 2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 2月(3罪) 有期徒刑 3月(1罪) 1.104年10月20日至104年10月26日 2.104年10月23日至104年10月28日 3.104年12月26日至104年12月30日 4.104年11月9日至104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4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296號 110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296號 110年5月5日 是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22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