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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5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吳勇毅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鍾宏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鍾宏瑋(下稱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11所示之各罪,分別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審核後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均係施用毒品罪、編號4至6所示之犯行均係竊盜罪;附表編號7、8、10、11所示之犯行均係施用毒品罪、編號9所示之犯行為竊盜罪,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抗告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等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各就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11所示之刑,分別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1至3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將來應予扣除)、3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各罪未定應執行刑雖為7年10月(按即附表各罪依照內部界線全部加總之結果),然其犯罪皆屬單一類型,且犯罪時間接近,行為態樣及動機幾乎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各罪中最重之宣告刑亦僅為有期徒刑1年1月,原裁定並未充分考量抗告人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皆屬單一類型,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所侵害者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及刑法目的之相關刑事政策,有過度評價致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其裁量之行使於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有違。抗告人對被害人所做的侵害已深感悔悟,請將原裁定撤銷,給予抗告人較適當之刑等語。又抗告人並於民國110年10月4日以書面方式表示:「意見同抗告狀」(見本院卷第57頁查詢表)。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明定之。且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①附表編號1至6: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共4罪);②編號7至11: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攜帶兇器竊盜罪(1罪),分別經原審法院判處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11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因附表編號2至6、編號8至11所示之罪分別為抗告人於附表編號1、編號7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乃分屬不同數罪併罰範圍,應分開予以定刑,抗告人逕予加總,於法有違,是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分別就上開①、②所示各罪刑各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原審就此部分定刑之法定要件審核,均無任何違誤。

五、針對原審就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11各所定應執行刑分別以觀,①附表編號1至6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在附表編號1至6之有期徒刑總和5年1月(即外部性界線)之範圍內,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1年9月、2年7月)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4年4月(即內部性界線);②編號7至11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在編號7至11之有期徒刑總和4年1月(即外部性界線)之範圍內,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1年6月、2年)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3年6月(即內部性界線),就上開①、②部分,原審均已審酌附表編號1至3、7、8、10、11之施用毒品相關罪名相同,犯罪手段、情節相近、各罪對社會危害性非深,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不宜單純累加其刑等責任遞減因素,是原審已交代其裁量時所考量之各項因素,而均分別給予定刑上之寬減(各再減8月、6月),且終究受刑人兩個應定刑之群組中,除施用毒品相關罪名外,均仍有罪質完全不同之數次或1次加重竊盜罪,損及各該被害人財產法益,經核其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復無顯然濫用裁量權而違反公平原則之情形,亦未違反前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從輕裁定,自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11所示各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3年,已遵守內部性界線等法理而為量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08/10 106/08/10 106/03/10為警採尿時點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121、53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6號  判決日期 107/01/24 107/01/24 107/01/24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2/27 107/02/27 107/0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52號     編號1至3前經桃園地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776號判決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06/13、 106/07/02 106/06/13 106/07/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2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194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194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1940號  判決日期 107/09/26 107/09/26 107/09/26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194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194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19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22 107/10/22 107/10/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924號     編號4至6前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19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04/30為警採尿時點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04/30為警採尿時點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08/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86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9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39號  判決日期 107/11/26 107/11/26 108/01/17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2/17 107/12/17 108/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66號   編號7至8前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9至11前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08/09 107/08/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53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5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39號 年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39號   判決日期 108/01/17 108/01/17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3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2/04 108/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66號     編號9至11前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3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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