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8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張天豪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裁定(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起訴書在卷可稽;又原審法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中附表一編號8、9、13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一編號1至7、10至12、14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7月3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則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時間、行為態樣,並以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就附表一、二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1年2月,並就附表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檢察官於聲請書已載明請求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刑,附表一部分並檢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為據,其中載明受刑人合於數罪併罰之執行案號、刑期、得否易科罰金,亦載明定應執行刑後,上開案件將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予受刑人勾選、簽名及按捺指紋確認(見109年度執聲字第481號卷第2頁);且受刑人僅爭執定應執行刑之總刑度過重,並未爭執上開定應執行刑中之一罪或數罪應與其他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或可易科罰金(見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499號第8、10至11頁之刑事抗告狀及抗告理由狀);檢察官之補充理由狀亦再次陳明其聲請意旨為就附表一、二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如上所述,可認受刑人及檢察官之真意即為請求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即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
㈢又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業經先後二次合併定執行刑已如上所述,原審法院應受前案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若將該罪拆出與他罪合併定刑,受刑人反將喪失內部界限之利益,更不利受刑人,故並無將該罪拆出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另定執行刑之必要。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其所犯之罪合併之結果未依比例原則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採限制加重原則,且科處有期徒刑不僅在於懲罰行為人,更重在矯治行為人,提升規範意識,復歸社會後能受法律規範其行為,然而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若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重複滿足邊際效應不當之效果,有違責任主義。抗告人所犯數罪實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其所犯數罪罪質相同,如以實質遞減方向定其應執行刑,將過度評價行為人,應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評價之,以達合理性之法理。另抗告人尚有年邁外婆、年幼女兒需要照顧及養育,請給予較輕裁定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一編號2至14各罪及附表二編號2至4各罪均係在附表一、二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原審以附表一所示之14罪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4月、3月、4月、6月、4月、3月、3月、7月、3年1月、6月、4月、3月、9月、6月,合計為有期徒刑8年3月)以下;再參以抗告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該等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1至13所定之應執行刑(6年)與編號14所示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6年6月,原審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宣告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再以附表二所示之4罪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4月、4月、5月、6月,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7月)以下;再參以抗告人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曾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該等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定之應執行刑(10月)與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年4月,原審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宣告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逾越內部性界限之情事。
㈡觀諸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多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亦有其他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有所不同,則原審併以前開犯罪之性質、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
㈢至抗告意旨所稱其有年邁外婆、年幼女兒需要照顧及養育一情,固值同情,然與前開定應執行刑之應審酌事項無涉,無從採為審核原審定應執行刑適法性及妥當性之依據。從而,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一】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6日 106年9月15日 107年5月7日 107年4月25日至107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7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013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47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249號 107年度訴字第415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6日 107年8月6日 107年8月27日 107年10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013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47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249號 107年度訴字第415號 確定日期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6日 107年10月23日 108年3月13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447號,於108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328號,於108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82號,於108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75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2月4日 107年3月12日 106年11月30日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146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146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146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62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34號 107年度訴字第334號 107年度訴字第33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8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9日 107年11月9日 107年11月9日 108年5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34號 107年度訴字第334號 107年度訴字第334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14日 108年3月14日 108年3月14日 108年9月18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67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67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67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150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併科新臺幣80000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30日 106年3月、4月間 107年5月22日 107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628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11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11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1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8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5日 108年8月19日 108年8月19日 108年8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8日 108年8月23日 108年8月23日 108年8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150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15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15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15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編 號 13 14 罪 名 傷害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8日 107年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8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9年3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61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9年4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790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34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4日 105年9月21日 105年12月22日、23日某時 105年12月23日至105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839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839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基簡字第435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72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72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30日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20日 109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基簡字第435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72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72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號 確定日期 106年5月31日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20日 109年5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059號,於106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667號,於107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667號,於107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