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3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王國瑞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連續犯下多起貪污、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11年1月,固屬咎由自取,無可怨天尤人,懇請給抗告人一個悔改向善機會,予以重新從輕最有利於被告知裁定,讓抗告人早日重啟自新機會以挽救破碎家庭。請參照下列各法院對犯罪所判之刑及裁判意旨,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98年度抗字第634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5號判決、本院107年抗字第1460號裁定、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本院台中分院104 年度抗字第66號裁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100年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裁定等意旨,撤銷原裁定,重新量刑等語。
二、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罰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王國瑞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偽造文書(共13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共14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1罪)等共28罪,經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1至28所示之刑並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編號1至21號雖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2至28號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執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揭法條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8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無庸為易科罰金宣告),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2年),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28罪之刑共29年1月又15日;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21號、22至27號,曾經本院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即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足見原裁定所定執行刑未過長,且充分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附表編號1 至3、11、12、16、18、22至27均為偽造文書案件(行為態樣、犯罪動機、手段均相近),編號4至10、13至15、17、19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行為態樣、犯罪動機、手段相近),編號28為公共危險案件,及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刑法目的相關的刑事政策,而為適度評價,並無罪刑不相當,顯為有利於受刑人,自難認原審就本件裁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理由所舉他案,係不同個案,行為態樣、犯罪動機、手段、侵害法益等各項情節與本件均不同,不足以據以推翻原審法院量刑之認定。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違法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19日 96年4月3日 96年8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52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2日 96年12月6日 97年10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23日 98年5月4日 99年12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1日 100年9月1日 96年7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14日 98年6月3日 99年7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偽造文書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12日 100年8月31日 100年5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31日 94年8月22日 96年1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9日 96年3月6日 96年5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22至27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27日 96年1月11日 96年8月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22至27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28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速偵字第2345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262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7月22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