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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惠立張江澤劉兆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良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良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良賢(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10月7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10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復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本院卷第73、101頁),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近之毒品案件(附表編號1至3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4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5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6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108年3月間至同年9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高良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25日 108年8月5日 108年9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924、531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924、53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90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887、299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887、2990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2日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90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887、299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887、2990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7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366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474號,已執畢) ⑴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04號 ⑵附表編號2、3曾經桃園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887、29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4日 108年3月14日 108年6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13號、108年度偵字第1598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13號、108年度偵字第1598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839、21700、239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83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83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7日 109年9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8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83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833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110年3月18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⑴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05號 ⑵附表編號4、5曾經桃園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8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6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7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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