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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何俏美黃紹紘陳海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雅文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女子分監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雅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雅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23部分經最高法院110年1月13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駁回上訴),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1所處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23所處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80年2月)、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罪,犯罪類型、侵害之法益相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所犯販賣毒品最及施用毒品罪之時間、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且審酌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至23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已執行部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7年7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4號 108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4號 108年5月4日 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3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4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5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6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6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5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5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7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3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1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2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6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2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7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2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7年6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2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7年6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0年1月13日 備註: 編號2至23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5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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