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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本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本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本義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4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34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至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34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4罪,分別為非法持有刀械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32所示之罪均為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且部分犯罪時間僅相隔1至3日,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犯罪,如附表編號33、34所示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附表編號33至3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持有刀械 非法持有刀械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間至102年1月29日 101年12月間至102年1月29日 99年12月間至102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4年2月13日 104年2月13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4年5月28日(撤回上訴) 104年5月28日(撤回上訴)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號1至2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4,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15日 101年8月17日 101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31日 101年9月1日 101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8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3日 101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19日 101年9月21日 101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18,4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98,4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29日 101年10月11日 101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48,8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72,8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745,6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1日 101年11月18日 101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328,8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33,6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60,8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22日 101年11月25日 101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77,6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397,6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5日 101年12月6日 101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48,8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12,8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206,4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18日 101年12月23日 101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48,8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194,4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1日 102年1月2日 101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7年度原重矚上更一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9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107年度原重矚上更一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9年7月31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38號     編號33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重矚上更一字第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3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間某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4、589、942、943、1376、1903、222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2、2856、2857、2858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07年度原重矚上更一字第1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0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07年度原重矚上更一字第1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09年7月31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38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編號33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重矚上更一字第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3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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