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盛天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盛天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盛天麟因犯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共同業務侵占、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5、6所處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至4所處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3月)、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2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再經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類型、手段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較高,所犯數罪時間、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且審酌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6所定之刑雖業於110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至6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5、6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末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共同業務侵占 有期徒刑1年8月 95年9月間起至100年8月間、100年9月起至102年6月間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編號1至4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2 共同背信 有期徒刑8月 100年9月起至104年6月間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3 共同背信 有期徒刑10月 102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5年2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9月間至105年1月間)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4 共同業務侵占 有期徒刑2年6月 95年9月間起至105年2月間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5 共同背信 有期徒刑3月 103年5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編號5、6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編號6再經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2170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6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有期徒刑4月 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109年11月18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 1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