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淑宜
- 選任辯護人
- 林慶苗律師
陳恒寬律師
洪聖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淑宜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應予扣押。
理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諭知沒收、追徵之裁判宣示時,得沒收、追徵之財產尚未扣押或扣押尚有不足時,為保全沒收、追徵,應迅依職權,依同法第133條之規定,予以扣押,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0-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王淑宜涉犯業務侵占、背信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經原審判決後,因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時,除原判決對王淑宜所為犯罪所得之沒收宣告予以撤銷改判外,就量刑部分則維持原判決對王淑宜所為之罪刑宣告,並就王淑宜所處之刑為緩刑五年之宣告在案。其中,王淑宜經本院認定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7185萬4545元,而王淑宜於本院判決前與及人高中達成和解,已返還及人高中6000萬元,有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和解書、支票影本三紙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221頁至第222頁、第223頁至第226頁、第227頁、第275頁至第276頁、第277頁、第279頁至第280頁、第281頁至第285頁、第287頁至第291頁),尚有1185萬4545元之犯罪所得經本院諭知應予沒收、追徵。從而,認有扣押其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以保全追徵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檢察官執行本院107年度上重訴第30號判決所諭知之王淑宜犯罪所得,均予沒收、追徵完畢之日,或王淑宜實際將該1185萬4545元返還予私立及人高級中學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