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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芃宇陳勇松陳俞伶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衍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衍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衍勳(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110年12月30日親自簽名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3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0年12月13日親自簽名之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者均屬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惡性較重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助長施用毒品之行為猖獗,影響所及甚且危害社會、國家之健全發展,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類似或相同,犯罪時間或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2年5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加計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3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末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固已分別於110年1月19日、11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0、111頁)。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8日 108年3月6日13時許 108年1月8日3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9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4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62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6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62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6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2月30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393號(已執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41號(編號2至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4日18時許 108年3月6日13時許 108年3月4日13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4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6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65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7月14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41號(編號2至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執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8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4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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