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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潘翠雪俞秀美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姜鈞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姜鈞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范姜鈞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3、5至7、9所示之罪均為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罪,罪質相同,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指揮犯罪組織罪,附表編號8所示為轉讓禁藥罪,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復權衡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未遂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6日至107年7月18日 107年5月3日、 107年5月4日 107年8月31日、 107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328號 新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28962 號、第29401號、第30257號、第30435 號、第35453 號、第37165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2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8月6日 108年3月29日 108年3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2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3日 108年10月8日(撤回上訴) 108年10月8日(撤回上訴)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5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567號(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3日 107年9月17日 107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3738、24409、25012、27553、25021、25599、27525、29257、29258、29855號、108年度偵字第997、2777、2778、11175、29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6月18日 109年6月18日 109年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20日 109年7月20日 109年7月20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777號(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取財      藥事法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31日 107年9月12日 107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3738、24409、25012、27553、25021、25599、27525、29257、29258、29855號、108年度偵字第997、2777、2778、11175、2965號  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43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6月18日 109年6月18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20日 109年7月20日 109年12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777號(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7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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