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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木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木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木榮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9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1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妨害投標未遂罪(1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2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3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妨害投標未遂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5日至99年10月26日間某日 100年3月3日至100年4月7日間某日 99年11月3日至99年11月17日間某日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61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61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 、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19號 108年度簡字第419號 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    決日    期    108.02.20     108.02.20     108.04.17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19號 108年度簡字第419號 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03.12     108.03.12     108.10.07   (撤回上訴)  備           註  編號1至2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行)。  已執行。 
       4         5        6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100年5月8日至100年5月31日間某日 100年9月14日至100年11月10日間某日 100年5月10日至100年5月19日間某日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 、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 、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 、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       本院       本院       本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    109.02.20     109.02.20     109.02.20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    110.01.06     110.01.06     110.01.06  編號4至6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6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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