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木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木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木榮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9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1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妨害投標未遂罪(1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2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3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妨害投標未遂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5日至99年10月26日間某日 100年3月3日至100年4月7日間某日 99年11月3日至99年11月17日間某日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61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61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 、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19號 108年度簡字第419號 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 決日 期 108.02.20 108.02.20 108.04.17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19號 108年度簡字第419號 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03.12 108.03.12 108.10.07 (撤回上訴) 備 註 編號1至2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行)。 已執行。
4 5 6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100年5月8日至100年5月31日間某日 100年9月14日至100年11月10日間某日 100年5月10日至100年5月19日間某日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 、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 、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 、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 本院 本院 本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 109.02.20 109.02.20 109.02.20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 110.01.06 110.01.06 110.01.06 編號4至6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