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鈺富
- 選任辯護人
- 翁伊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51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2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羅鈺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依共同被告陳德勛、趙俊淵於前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本院102年度上訴字2954號、原審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87號刑事判決)及本案審理中之供述,被告與陳德勛同在大陸地區參與詐欺集團之機房工作,且該詐欺集團之目的即在於詐騙款項,則縱認被告在大陸地區機房係以電話向被害人詐騙人頭帳戶,但詐欺集團詐騙人頭帳戶之目的,既為詐騙帳戶後用以供其他被害人匯入款項,是依照詐欺集團分工,取得人頭帳戶之行為本為詐欺集團詐騙行為之一部分,被告即應就詐欺集團之詐騙行為同負共犯責任,此觀陳德勛縱經認定係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機房負責撥打電話取得人頭帳戶,但仍因共犯詐欺取財罪而經判決確定等語,指謫原判決不當。
三、經查:
㈠原判決已就檢察官所提出共同被告魏憲章、陳德勛、陳耀宗、趙俊淵、黃祥哲、林宥里之供述,如原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於偵查中之證述,以及魏憲章遭扣案之帳冊、林宥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開戶資料、監聽譯文、扣案之隨身碟、帳冊、金融卡等證據資料,詳予調查。並說明:上開證據資料,可以證明被告有於民國99至100年間,前往大陸深圳地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以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向原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恐嚇取財,致其等匯款後,由詐欺集團成員陳耀宗、葉斯帆、趙俊淵、陳德勛等人前往提領,並逐層交付繳回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等事實,然就本案詐欺集團所為之各次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等犯行,被告仍需與各次犯行之實施者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得令被告負共犯之責。而卷內並無相關證據佐證被告可自每次共犯所為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犯行中獲得報酬,且起訴書之內容,並未具體指明被告係就何一被害人撥打電話施用詐術或恐嚇取財,陳德勛雖前於警詢中供述是經被告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但於本案審理中又改稱不是被告介紹,應該是陳昱成介紹等語,趙俊淵雖於偵查中供述被告有請其介紹人去領錢,其介紹了徐鎮華給被告等語,然於本案審理中又改稱:不太記得這個案件了,因為已經是10幾年前的事了,不認識被告等語,是陳德勛、趙俊淵之供述前後不一,且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有招募陳德勛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及透過趙俊淵介紹而招募徐鎮華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等事實,是本件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有共同參與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行等情。從而,原判決已詳予論述諭知被告無罪之理由,核無不當。
㈡檢察官雖執前詞提起上訴。然查:
⒈按共同正犯間,對其他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所實行之行為,固應同負全部責任,然若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已踰越犯意聯絡範圍,就此軼出部分,即難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準此,相續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之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且無因果關係,除非後行為者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外,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
⒉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是以魏憲章為首,被告係依魏憲章、陳昱成之指示,負責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是以被告客觀上所參與者,為詐欺集團中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部分,並非集團之發起、操縱、指揮等上層人員,故依其主觀犯意之認知,應限於其有參與部分,方會將其他集團成員對該被害人之行為視為自己之行為,而共同負責,其對於未參與之部分,自難有所認識或知悉,更無共同犯罪之意思。是按上說明,尚難僅憑被告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即認其就集團對原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為之詐欺、恐嚇取財等行為,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⒊檢察官雖以陳德勛係在大陸地區機房內負責撥打電話詐騙取得人頭帳戶,其亦經判決共犯詐欺取財罪而確定為由,認為被告同係分擔以電話向被害人詐騙人頭帳戶之工作,亦應就原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恐嚇取財部分,負共同正犯之責。然查,陳德勛係自99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27日止,參與撥打電話詐騙人頭帳戶,其行為與原判決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恐嚇取財部分相關,認其應與本案詐欺集團負共同正犯之責,有該案判決書可按(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是就原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恐嚇取財部分,檢察官認為被告如同陳德勛般是在詐騙人頭帳戶,則就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期間,被告有分擔電信機房之工作詐騙取得人頭帳戶,並以所詐得之人頭帳戶,供原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等共犯事實,自應有積極證據加以證明,被告始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⒋檢察官雖以陳德勛於警詢中供述:羅鈺富他是在大陸地區做詐欺,屬於比較上面的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8709號卷一之1第66頁),於偵查中供述:羅鈺富跟我在大陸打電話給被害人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3209號卷第124至125頁),於法院審理中所述:羅鈺富跟我一樣也是打電話等語(見原審106年度訴字第218號卷五第86反面至92頁),據以佐證被告有與陳德勛共同分擔電信機房內詐騙人頭帳戶之行為。然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申言之,共犯之不利陳述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係就自己犯罪之事實為自白,另方面則為對於其他共犯之犯罪事實為陳述。於後者,基於該類陳述有因分散風險利益、推諉卸責等誘因所生之虛偽蓋然性,因此,在共犯事實範圍內,除應依人證之調查方式調查外,尤須有補強證據擔保其真實性,其陳述始能成為對其他被告論處共犯罪刑之證據。即使其中一名共同正犯之自白(即自己犯罪事實)已經符合補強法則之規定,而予論處罪刑,仍不得僅以該認罪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延伸作為認定否認犯罪之其他被告有罪之依據,必須另有其他證據作為補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66號判決論旨參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依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所述,始終堅詞否認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亦否認有分擔電信機房詐騙人頭帳戶等共犯事實,而陳德勛同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共同正犯,為檢察官起訴書所確認之事實,按上說明,自應有補強證據以證明此部分事實之真實性。更遑論依陳德勛於原審審理時所述:(為何你提到羅鈺富也是跟你一起打電話給被害人?)我們那邊有在一起的都是做這種行業,(羅鈺富跟你們是否同個房間?)沒有,我是跟翁志緯他們住一起的,我跟羅鈺富認識是在酒店裡面,當時我們一群人都是做這種行業,但我沒有跟他住一起,(所以你沒有親眼看到羅鈺富工作情形?)對,那是因為我們在那邊喝酒,是一群人,是陳昱成跟我們說那群人都是做這種行業的,所以我警詢才這樣說,因為我跟翁志緯他們是在現場打電話的,我們是基本的,因為羅鈺富不是跟我們一樣在現場打電話,所以我認為他是比較上面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99至508頁),即改陳沒有看到羅鈺富之實際工作情況,是因為羅鈺富同為集團成員,才臆測羅鈺富與其一樣在作電話詐騙,並且為集團較上層之人員云云,是陳德勛先後之供述,亦不一致,非毫無瑕疵可指。是尚難僅憑陳德勛上開單一且有瑕疵之供述,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綜此,檢察官以被告與陳德勛同為在電信機房內撥打電話詐騙人頭帳戶為由,認被告就原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恐嚇取財部分,應與本案詐欺集團負共同正犯之責,自不足取。
㈢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趙俊淵於偵查中供述有介紹徐鎮華、楊皓正(現更名為楊曜勝)與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為由,主張被告應就徐鎮華、楊皓正加入擔任車手部分,負共同正犯之責。然趙俊淵同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共同正犯,按上說明,自應有補強證據以證明此部分事實之真實性。更遑論趙俊淵於原審審理時,即改陳:不是在場被告羅鈺富找我加入詐欺,我跟他不認識等語(見原審卷第508至511頁),其先後所述並非一致,是尚難憑趙俊淵偵查中單一且有瑕疵之供述,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再者,依徐鎮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以及楊皓正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所述(以上見100年度偵字第18709號卷一之1第95至97、115至120頁,卷二第68至72頁,本院卷第287至291頁),亦僅能證明其等是透過趙俊淵介紹,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並無從佐證趙俊淵先前偵查中有關被告透過其居間介紹,招募徐鎮華、楊皓正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此等共犯事實陳述之真實性。是公訴檢察官以被告有招募徐鎮華、楊皓正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為由,認為被告應就徐鎮華、楊皓正擔任車手部分負共同正犯之責,亦不足採。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不足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訴之犯行,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提起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就原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恐嚇取財部分,確有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犯之情形,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提起上訴後,檢察官劉穎芳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鈺富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0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
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鈺富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鈺富與林宏學(綽號「彈頭」)、林
佑嶸(綽號「紅豆」)、翁志緯(綽號「小偉」)與魏憲章
、陳昱成、陳耀宗、葉斯帆、趙俊淵、黃祥哲、林宥里、陳
德勛(魏憲章、陳耀宗、葉斯帆、趙俊淵、黃祥哲、林宥里
、陳德勛等人均經判決有罪確定;另林宏學、林佑嶸、翁志
緯等人則均經判決無罪確定,而陳昱成則經本院通緝中)組
成魏憲章為首之詐欺集團,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偽造印
文及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務之犯意聯絡(各詳如
附表一至五所示),依魏憲章、陳昱成之指示,由林宏學、
林佑嶸、翁志緯及被告負責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以應徵司
機或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詐欺方法或恐嚇被害人,黃祥哲、
陳德勛、陳耀宗、趙俊淵等人擔任車手工作、林宥里則擔任
會計處理詐欺贓款之匯款等帳務工作,渠等分工內容,於如
附表一所示時、地,分別詐欺或恐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另
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務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再於
如附表三至五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三至五所示方式,詐欺
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人,致使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人,將如
附表一至五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帳戶。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第216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及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
,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
,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
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
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
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
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
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
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
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同案被
告魏憲章、陳德勛、陳耀宗、趙俊淵、黃祥哲、林宥里及如
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於偵查中之證述、魏憲章遭扣案之帳
冊、林宥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開戶資料
、監聽譯文及扣案之隨身碟、帳冊、金融卡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犯行,其辯稱:伊雖然有於99年間前往大
陸地區的深圳工作,但伊做的是汽車改裝的生意,有一年因
為伊賭博輸了,所以伊有將台胞證押給一個叫徐銘俊(綽號
俊哥)的人,伊不認識本案的共犯,伊也沒有加入詐欺集團
並從事打電話的工作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51號卷
,以下簡稱本院卷,第162至163頁)。
四、經查:
㈠、本案之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之成員確有向附表一至五所示被
害人施用詐術、恐嚇取財致其等匯款後,由詐欺集團成員陳
耀宗、葉斯帆、趙俊淵、陳德勛等人前往提領,並逐層交付
繳回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等情,業據證人陳耀宗(見100年度
偵字第18709號卷,以下簡稱偵18709卷,卷一之1第27至30
頁;偵18709卷二第49頁、第51至52頁、第58頁;本院101年
度易字第987號卷,以下簡稱易987卷,卷一第90反至92頁、
第97頁、第110至116頁、第138至149頁、第176至191頁、第
344至373頁;102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卷,以下簡稱上訴卷
,卷二第3至8頁、第108至120頁、第173至184頁;105年度
偵字第3209號卷,以下簡稱偵3209卷,第106至107頁;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卷六,以下簡稱訴218卷,第77至81頁
)、趙俊淵(見偵18709卷一之1第38至40頁;偵18709卷二
第49至51頁;易987卷一第169至171頁、第206頁、第208至2
17頁;易987卷二第43至45頁、第137至149頁、第176至191
頁、第245至320頁;上訴卷一第155至161頁;上訴卷二第3
至8頁、第173至184頁;偵3209卷第115頁)、黃祥哲(見偵
18709卷一之1第50至54頁;偵18709卷二第49頁、第54至56
頁;易987卷一第90至92頁、第169至171頁、第20反至207頁
、第208至217頁;易987卷二第43至45頁、第137至149頁、
第176至191頁、第243至320頁;上訴卷一第155至161頁;上
訴卷二第3至8頁、第108至120頁、第173至184頁;偵3209卷
第79至81頁;本院訴218卷五第92至95頁)、林宥里(見偵1
8709卷一之1第58至61頁;偵18709卷二第49頁、第56至58頁
;易987卷一第90至92頁、第169至171頁、第207頁、第208
至217頁;易987卷二第43至45頁、第137至149頁、第176至1
91頁、第244至320頁;上訴卷一第155至161頁;上訴卷二第
3至8頁、第108至120頁、第173至184頁;偵3209卷第118至1
19頁;本院訴218卷五第35至39頁)、陳德勛(見偵18709卷
一之1第65至67頁;易987卷一第90至92頁、第169至171頁、
第206至207頁、第208至217頁;易987卷二第43至45頁、第1
37至149頁、第176至191頁、第247至320頁;上訴卷一第155
至161頁;上訴卷二第3至8頁、第173至184頁;偵3209卷第1
24至125頁;本院訴218卷五第57頁、第87至92頁)、葉斯帆
(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51頁、第152至155頁、第45至46頁
;偵18709卷二第49頁、第52至54頁;易987卷一第90至92頁
、第169至171頁、第206頁、第207至217頁;易987卷二第43
至45頁、第137至149頁、第176至191頁、第247至320頁)、
宋柏廷(見偵18709卷一之1第72至73頁)、徐鎮華(見偵18
709卷一之1第95至97頁;偵18709卷二第68至71頁)、鍾○鴻
(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05頁、第106至109頁)、楊皓正(
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15至120頁)、林志峰(見偵18709卷
一之1第121至125頁)及如附表一至五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
等之證述(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82至183頁、第190至192頁
、第197至198頁、第201至202頁、第207至209頁、第218至2
19頁、第224至226頁、第232至233頁、第238至240頁、第24
4至245頁、第250至252頁;偵18709卷一之2第350至351頁、
第256至259頁、第264至266頁、第271至272頁、第277至279
頁、第284至286頁、第291至293頁、第298至299頁、第304
至305頁、第310至311頁、第316至318頁、第323至324頁、
第329至331頁、第336至338頁、第343至344頁、第358至359
頁、第364至365頁、第370至371頁、第376至377頁、第383
至385頁、第389至390頁、第396至397頁、第402至403頁、
第408至409頁、第419至420頁、第425至426頁、第431至432
頁、第437至438頁、第443至444頁、第450至452頁、第457
至459頁、第464至465頁、第471至473頁、第478至479頁、
第485至486頁、第491至492 頁、第497至498頁、第503至50
5頁、第510至511頁、第516至517頁、第522至524頁、第529
至531頁、第536至538頁、第543至544頁、第549至550頁、
第553至554頁、第559至560頁、第565至567頁、第572至573
頁、第578至579頁、第584至585頁、第590至592頁、第597
至598頁、第603至605頁、第610頁;偵18709卷一之3第611
至612頁、第617至619頁、第624至625頁、第631至632頁、
第637至638頁、第643至645頁、第650至652頁、第657至658
頁、第662至663頁、第668至670頁、第674至675頁、第686
至688頁、第693至696頁、第701至702頁、第707至708頁、
第713至714頁;偵18709卷二第47頁;上訴卷二第41至46頁
、第48至57頁;本院訴218卷三第58至60頁、第189至190頁
)在卷可稽,復有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等之匯款單據等(
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84至187頁、第193至194頁、第203至2
04頁、第210至215頁、第220至221頁、第227至229頁、第23
4至235頁、第241、247、253頁;偵18709卷一之2第260至26
1頁、第267、269頁、第273至274頁、第280至281頁、第287
至288頁、第294至295頁、第300至301頁、第306至307頁、
第312至313頁、第319至320頁、第325至326頁、第332至333
頁、第339至340頁、第345至346頁、第352至355頁、第360
至361頁、第366至367頁、第372至373頁、第379至380頁、
第386頁、第391至393頁、第398至399頁、第404至405頁、
第410至411頁、第416至417頁、第421至422頁、第427至428
頁、第433至434頁、第439至440頁、第446至447頁、第453
至454頁、第460至461頁、第467至468頁、第474至475頁、
第481至482頁、第487至488頁、第493至494頁、第499至500
頁、第506至507頁、第512至513頁、第518至519頁、第525
至526頁、第532至533頁、第539至540頁、第545至546頁、
第551頁、第555至556頁、第561至562頁、第568至569頁、
第574至575頁、第580至581頁、第586至587頁、第593至594
頁、第599至600頁、第606至607頁;偵18709卷一之3第613
至614頁、第620至621頁、第627至628頁、第633至634頁、
第639至640頁、第646至647頁、第653至654頁、第659、665
、671頁、第676至677頁、第682至683頁、第689至690頁、
第697至698頁、第703至704頁、第709至710頁、第715至716
頁;易987卷一第185-1頁、第185-3至185-4頁、第185-7頁
、第186-1至186-2頁、第187-1至187-2頁、第188-1、188-7
頁、第190-1至190-4頁、第191-1至191-2頁、第192-2至192
-3頁、第194-1至194-2頁、第196-1、196-4、198-1、198-3
頁;易987卷二第27至28頁;易987卷三第1至8頁)、99年及
100年之被告魏憲章帳目、前案被告黃祥哲、林宥里設於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見偵18709
卷一之3第771至841頁)、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等(見易9
87卷一第186-1至186-2頁、第187-1至187-8頁、第190-1至1
90-4 頁、第192-5至192-6頁、第192-9至192-10頁、第193-
1至193-4頁、第195-1至195-2頁、第197-1至197-2頁、第19
8-1 至198-5頁;易987卷二第27至28頁)、扣案之隨身碟、
帳冊、行動電話、金融卡(見偵18709卷一之3第767至769
頁)、林宥里所記錄之帳冊(見上訴卷一第258至295頁)為
證,足認上情應屬事實。
㈡、至被告確有於99年至100年間前往大陸地區加入詐欺集團從事
詐欺之工作此節,亦經證人陳德勛於警詢中證稱:最初是被
告介紹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的,伊在大陸接被害人打來應徵
工作的電話,伊會跟被害人講要應徵司機,問他要不要做,
是負責接送傳播小姐,不方便直接給現金,需要被害人的帳
戶用來匯薪水,如果要做就跟被害人約地方面試,之後就會
有臺灣這邊的人跟被害人面試,向被害人拿取帳戶跟履歷表
。被告在大陸與伊一起做詐欺的工作,警方提供指認紀錄表
上編號18之人就是被告,但被告是比較上面的人,做什麼工
作伊不清楚等語(見偵18709卷一之1第65至67頁),另於本
院審理中證稱:伊在大陸東莞時有跟被告喝過酒,當時伊與
被告和一群人在一起喝酒,當時陳昱成跟伊說這一群人都是
在做這個行業的。伊之前於法院說過被告與陳昱成都有介紹
伊加入詐欺集團,且被告與伊所做的都是打電話的工作這部
分所述屬實,只是當時被告比較瘦,在庭的被告胖了很多,
但伊在警詢中警方是提供照片給伊指認等語(見本院卷第50
1至507頁);經核與證人趙俊淵於檢察官訊問中證稱:99年
7至8月間伊有去大陸找一個朋友,後來那個朋友叫我介紹人
給他,伊就介紹徐鎮華給他,徐鎮華則負責領錢。那個朋友
就是被告,被告當時是問伊要不要賺錢等語(見偵18709卷
二第49至51頁)等語相符,由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可知被告於
99年至100年間確有前往大陸地區加入詐欺集團等情應堪以
認定,被告前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語而不足採信。
㈢、惟被告雖確有於99至100年間前往大陸深圳地區參與詐欺集團
已如前所述,然就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之各次詐欺取財或恐嚇
取財犯行,被告仍需與各次犯行之實施者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始得令被告就該次犯行負共犯之責。而經本院遍閱全
卷,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被告可自每次共犯所為詐欺取財
或恐嚇取財犯行中獲得報酬,則縱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成功取
得詐騙款項,亦不能以此即令被告負共犯之責。又質以本件
起訴書內容,其並未具體指明被告係就如附表一至五何一被
害人撥打電話施用詐術或恐嚇取財,是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
證被告有參與附表一至五所示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行,
基此觀之自不能將被告未參與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犯行,僅
以其等與被告屬同一詐騙集團,即令其負共犯責任,合先敘
明。
㈣、又雖證人陳德勛於警詢中陳稱:當時是被告介紹伊加入此詐
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但被告是比較上面的人,做什
麼工作伊不清楚等語已如前述,然證人陳德勛於本院審理中
又證稱:被告是從事和伊一樣打電話的工作等語(見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218號卷五第91頁),甚且於本院審理中又改稱
:並不是被告介紹伊加入詐欺集團,應該是陳昱成介紹伊加
入詐欺集團等語(見本院卷第507頁),由證人陳德勛前後
所述明顯自相矛盾,則其供述是否可盡信實非無疑,本院亦
難僅憑證人陳德勛前後不一之證述即認定證人陳德勛係受被
告之介紹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前往大陸地區從事詐騙工作此
節。至證人趙俊淵雖於偵查中亦曾證稱被告有請伊介紹人去
領錢,伊介紹了徐鎮華給被告等語已如前述,然證人趙俊淵
於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伊不太記得這個案件了,因為已經是
10幾年前的事了,伊不認識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510至511
頁),故證人趙俊淵之前後供述亦不一致。況又無其他客觀
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確有介紹證人陳德勛加入詐欺集團,及透
過證人趙俊淵介紹而招募同案共犯徐鎮華加入詐欺集團此節
,本院自無從僅以上開兩位前後供述不一之證人證述即認定
被告係招募證人陳德勛、徐鎮華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人,基
於有疑惟利被告之無罪推定精神,僅能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故無從令被告就同案共犯陳德勛、徐鎮華所為詐欺取財、
恐嚇取財之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
員職權、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346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所
舉之上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具有主觀犯意,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不得
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商啟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附表一: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6月1日晚間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自稱「亞析」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000000000000000mail.com帳號與楊子評使用之msn帳號聯絡,並散布援助交易之訊息,楊子評見之乃相約於左列時、地見面。迨楊子評依約到達後,該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自稱為「亞析」之學姐,以電話與楊子評聯絡,佯稱為測試楊子評是否為警察人員,要求其先匯款二萬元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致楊子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依指示操作自動員機,將二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嗣由楊皓正、林志峰持右列帳戶金融卡提款。 99年6月2日晚間11時49分許桃園縣○○市○○路百貨公司附近 台灣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如附表七編號30所示/吳正文 20,000 桃園縣○○市○○路百貨公司 楊子評 2 99年6月1日晚間11時30分許 該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接續前開詐欺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電話與楊子評聯絡,佯稱因楊子評前述匯款動作致系統當機而需賠償損失云云,因楊子評未予理會而未得逞。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楊子評 3 99年6月2日 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一直以電話及網路與楊子評聯絡,並告以其與家人之個人資料,及要找人堵楊子評云云,致楊子評心生畏懼,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將右列款項存入右列帳戶。 99年6月3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日)凌晨0時許 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第一商銀光復分行000-00000000000 /李明山 100,000 楊子評 99年6月3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日) 第一銀行 第一商銀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 /史嘉樑 100,000 4 99年6月3日上午10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以電話與楊子評聯絡,佯以要返還其先前匯出之二十二萬元,並要其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至桃園縣中壢頂壢郵局申請餘額證明與開啟金融卡約定轉帳功能,並指定右列帳戶為轉帳帳號云云,致楊子評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其帳戶內之四十八萬三千一百八十四元存款,匯入右列帳戶。 99年6月3日 彰化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鄭玄宜 483,184 楊子評
附表二: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6月2日下午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共同偽造印文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之犯意聯絡,先由成年成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在偽造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等公文書上,各偽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官蔡啟文」職章之印文各乙枚,另在「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上亦偽造「中央存款保險局」之印文乙枚後,再由自稱係雲林縣警察局、雲林地院劉文凱書記官之成年成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予在左列地點工作之黃瑞萍,並以不詳方式出示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佯稱已查獲之詐欺案件中有黃瑞萍之姓名,需於同日下午4時許出庭,因黃瑞萍回以無法遵期到庭,該成年成員即以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交付監管云云,致黃瑞萍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現金二萬二千元匯入右列指定帳戶內。嗣因黃瑞萍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警員並已將右列帳戶內之款項凍結。 99年6月2日下午4時38分許台中市○區○○路000號 進化郵局 國泰世華華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曉娜 22,000 台中市○○區○○巷公司內(地址詳卷) 黃瑞萍
附表三: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4月15日 緣陳建文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項鍊,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揭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中華郵政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陳建文,佯稱係網路客服人員,及先前因送貨員簽錯單子,造成陳建文之資料卡在自動櫃員機裡面處於不安全狀況,要求陳建文將現金領出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云云,致陳建文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陳建文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並受有總計二百三十二萬四千元之損害。 99年5月31日上午10時20分許 合作金庫 合作金庫長安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900,000 陳建文 中華郵政中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580,000 99年5月31日下午3時50分許 合作金庫 合作金庫長安分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100,000 99年5月31日 兆豐商銀 兆豐商銀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330,000 99年6月1日 合作金庫 合作金庫長安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324,000 99年6月1日 中華郵政 中華郵政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90,000 2 99年5月30日(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31日)晚間6時39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自稱「金宥妘」帳號000000,佯登販賣NOKIA廠牌5530型號行動電話一支,聯絡電話為門號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月娟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乃以四千元價格下單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將四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受商品,且無法聯絡賣家,始知受騙。 99年5月31日中午12時22分許新北市八里區(詳卷)便利商店附設自動櫃員機 臺灣土地銀行東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0 /洪朝雄 4,000 新北市○○區(改制前為臺北縣○○鄉,以下同)住處(地址詳卷) 陳月娟 3 99年5月3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周杰倫演唱會門票等內容之訊息,適楊慧軍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二千八百元下單購買後,於右揭時、地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且無法聯絡賣家始知受騙。 99年5月31日楊慧軍位於臺北市○○區住處(地址詳卷),以網路銀行轉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彭莉屏 2,800 臺北市○○區住處(地址詳卷) 楊慧軍 4 99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號,佯登販售FUJITSU廠牌F905I型號白色行動電話一支,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蕭稚樺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即以六千元價格下標購買一支,其後於右列時、地,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號,但因逾期未收受商品,始知受騙。 99年5月31日晚間10時46分許 以網路銀行轉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 /彭莉屏 6,000 臺南市○區住處(地址詳卷) 蕭稚樺 5 99年6月1日上午7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0號佯登販售SONY-ERICSSON廠牌X10型號行動電話一支,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林東進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而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並議妥以一萬四千元之價格購買,並於右列時、地將款項如數匯入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上午8時35分許桃園縣○○市環北郵局 中華郵政基隆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14,000 桃園縣○○市○○路○段00號(珈富服飾店) 林東進 6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男性成年成員自稱雲林警察局李姓警員,於左列時間冒用門號+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胡文,佯稱其之前身分證遺失,已遭詐欺集團「林永發」作為人頭帳戶使用,有多人受騙云云後,將電話轉由該集團自稱雲林地檢署書記官陳秋涵之成年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詢問胡文所有戶金額與信用卡數量等資料,並要其將帳戶內所有款項均匯入國家之陽光帳戶內,待釐清案情後再發還云云,致胡文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指示前往銀行以臨櫃或無摺存款方式,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右列帳戶內,嗣因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因此受有二十七萬八千元之損害。其中右列編號(2)所示款項,已先圈存在該帳戶內。 (1) 99年6月1日 合作金庫朝馬分行 (1) 合作金庫六合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關正標 100,000 台中市○○區○○路00號住處 (2) 99年6月1日中午12時48分許 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 (2) 京城商銀歸仁分行 000-000000000000 /張銘允 20,000 胡瀞文 (3) 99年6月1日 國泰世華中港分行 (3) 國泰世華華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曉娜 100,000 (4) 99年6月1日午2時51分許 中華郵政大隆郵局 (4) 中華郵政國慶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李曉娜 58,000 7 99年5月31日晚間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00號佯登販售江蕙演唱會門票,適池政綸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即以一萬九千三百元價格下標購買門票四張,期間,該詐欺集團之女性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池政綸聯絡,確認買賣事宜,致池政綸因此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將一萬九千三百元匯入右列帳號,但因逾期未收受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 國泰世華中壢分行 國泰世華新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 /彭莉屏 19,300 桃園縣○○市○○路住處(地址詳卷) 池政綸 8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網路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_00號,佯登販售華碩筆記型電腦等內容之訊息,適葉維堂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即以一萬元價格下標購買,期間該詐欺集團成年女性成員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葉維棠聯絡買賣事宜,致葉維棠陷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受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 桃園縣○○鄉○○○路0段00號之自動櫃員機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10,000 桃園縣○○鄉○○○路0段之公司內 葉維棠 9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自稱吳先生,並刊登帳號00000000號,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與販賣ACER筆記型電腦等內容之訊息,適陳誼謹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八千元價格下標後,於左列時、地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下午3時30分許 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中華郵政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8,000 高雄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 陳姓少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10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樂高積木玩具等內容之訊息,適李惠祺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九千八百元下標後,期間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曾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李惠祺聯絡買賣事宜,致李惠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下午3時30分許 國泰世華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 國泰世華新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 /彭莉屏 9,800 李惠祺 11 99年6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販售PSP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等內容之訊息,適鄭憲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四千元得標後,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0號電話,以簡訊指示鄭憲杰匯款至右列帳戶,致鄭憲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以謝妙宜之合作金庫帳戶,將得標金額半數即二千元匯至右列指定帳戶,嗣因鄭憲杰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 彰化縣○○鎮○○街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2,000 彰化縣○○鎮○○街住處(地址詳卷) 鄭姓少年(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12 99年6月1日晚間6時9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陳佩妗,自稱係服飾店客服人員,佯以陳佩妗先前網路購物時,因電腦作業疏失,會重複十筆訂單並扣款,要求陳佩妗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付費方式之設定云云,致陳佩妗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嗣因陳佩妗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二十四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7時22分許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詹彥鋒 100,000 新竹縣○○市○區○○街住處(地址詳卷) 99年6月1日晚間7時33分許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詹彥鋒 100,000 陳佩妗 99年6月1日晚間7時38分許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安泰商行敦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吳正文 29,998 99年6月1日晚間7時46分許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詹彥鋒 20,000 13 99年6月1日晚間6時4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劉文欣聯絡,自稱係郵局人員,並佯以劉文欣先前購買噴霧器時,超商人員使其在錯誤之單據上簽名,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十二期分期付款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成年成員自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劉文欣,要其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致劉文欣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因劉文欣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八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7時13分許 臺中市○○區○○○路與○○路口之便利商店附設自動櫃員機 華南商銀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000000 /張詠勳 29,989 劉文欣 99年6月1日晚間7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路與○○路口之便利商店附設自動櫃員機 華南商銀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000000 /張詠勳 29,989 14 99年6月1日晚間7時46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30日晚間10時53分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以帳號00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0000000ome.com.tw,刊登販售全新ALTEC LANSING 2.1聲道喇叭等內容之訊息,適呂承祐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五千八百元得標後,依該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且無法與賣方聯絡,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晚間7時50分許 台中市○○區○○路居處(地址詳卷) 華南商銀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000000 /張詠勳 5,800 臺中市○○區○○路居處(地址詳卷) 呂承祐 15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郭宗男,自稱係龍潭燦坤電子客服人員,佯以郭宗男先前交易時,因店員簽錯單據,將會重複扣款,將代為聯繫國泰世華銀行取消交易,請其提供信用卡背面之客服電話云云,嗣由另名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冒用國泰世華銀行客服電話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郭宗男,要求其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交易云云,致郭宗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其後因郭宗男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十五萬七千二百零七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8時12分許 桃園縣○○○○區○○路公司內(地址詳卷) 兆豐商銀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29,989 桃園縣○○鄉○○○○區○○路公司內(地址詳卷) 99年6月1日晚間9時19分許 桃園縣○○鄉○○路0段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 /鄒宏明 100,000 郭宗男 99年6月1日晚間9時30分許 桃園縣○○鄉○○路0段聯邦銀行 兆豐商銀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17,195 99年6月1日晚間9時35分許 桃園縣○○鄉○○路0段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智穎 10,023 16 99年6月1日晚間6時4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一名女性成年成員使用(02)00000000號電話,於左揭時間撥打予陳冠辰,自稱係燦坤3C服務主任,佯以陳冠辰於99年4月15日在該店內購物時,因店員刷卡作業錯誤,日後將重複扣款,要其等候信用卡公司電話云云,再由另名該詐騙集團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2)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陳冠辰,自稱係永豐商銀信用卡服務人員,要求陳冠辰做帳戶帳號及身分確認,並要其配合至合作金庫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做餘額查詢,接續提領其帳戶內之款項後,再存入右列指定帳戶以確認身分云云,致陳冠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依該男性成年成員指示操作,將右列款項存入右列帳戶內。陳冠辰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八萬三千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8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智穎 82,000 新北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 99年6月1日晚間8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0 /陳智穎 1,000 陳冠辰 17 99年6月1日 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以奇摩交友編號M0000000號、MSN帳號000000000000000mail.com.tw、暱稱「菜菜」登入奇摩交友網站聊天室後,於左列時間向李啟良佯稱需借錢紓困,要求李啟良至自動櫃員機辨識身份云云,致李啟良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因李啟良經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三萬五千八百七十四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11時14分許 竹南信用合作社 臺灣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正文 7,983 李啟良 99年6月2日凌晨0時41分許 中華郵政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27,891 18 99年6月1日晚間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姓名稱楊詩寧、帳號0000000000及販售沙發椅等內容之訊息,適張依帆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在網路上留言詢問,該集團成年成員旋以張依帆提供之電話與其聯絡,張依帆最後決定購買沙發、冰箱及洗衣機,含運費共二萬九千元,並與該集團成年成員議妥由張依帆先付一萬餘元云云,致張依帆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將一萬三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張依帆事後查知上開帳號已遭盜用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凌晨1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連接網路銀行 臺灣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正文 13,000 臺北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 張依帆 19 賴姓少年(姓名年籍詳卷)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手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與即時通帳號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賴政文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戶而受有損害。嗣因賴政文逾期未收到商品,經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上午10時47分許 中華郵政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6,000 20 99年6月1日晚間8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31日前某日起,在報紙G1版刊登兼職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等內容之廣告,適游淳觀之,即撥打上開電話,該集團女性成年成員接聽後,自稱林小姐,先與游淳洽談應徵事宜,其後於左列時、地佯以會計部門疏失,誤將三萬元匯入游淳先前提供之帳戶內,需游淳將款項匯回云云,游淳遂於99年6月2日上午至銀行要提領帳戶內之三萬元,因行員告以該帳戶已被列入警示帳戶,經游淳聯絡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要對游淳追究侵占犯行云云,要求游淳先以自己之款項墊付云云,致游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一萬八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1時許 宜蘭縣○○市○○路郵局 中華郵政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18,000 宜蘭縣○○市○○路住處(地址詳卷) 游淳莅 21 99年6月2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商品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芳雅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七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陳芳雅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1時21分許 ○○商業技術學院之自動櫃員機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7,000 ○○商業技術學院宿舍 陳芳雅 22 99年6月2日上午11時13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CANON廠牌450D型號單眼相機等內容之訊息,適王睿帆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而以八千元價格下標購買,並經通知得標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與王睿帆聯絡,自稱JOYCE,並告以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帳號0000_000000000mail.com等資料,要王睿帆先付四千元,餘四千元待貨款後付款云云,致王睿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依指示匯款四千元至右列帳戶。嗣因王睿帆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2時8分許 臺南市○○區○○住處(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郵局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4,000 臺南縣○○鄉○○村○○住處(地址詳卷) 王睿帆 23 99年6月2日下午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場佯登販售COACH廠牌之紫色手提包、賣方帳號000000000000號、姓名遲嘉嘉、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00oo.com.tw等內容之訊息,適陳莉頻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之為真,以六千元得標後,於右列時、地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真實賣家告知其帳號遭盜用,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2時19分許 新北市○○市○○路0段公司內(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銀行 中華郵政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6,000 新北市○○區○○路0段公司內(地址詳卷) 陳俐頻 24 99年5月31日上午5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帳號00000000_0000@ yahoo.com.tw及販售冰箱等內容之訊息,適黃本森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並於99年6月1日下午3時許,議定以一萬元交易,黃本森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透過網路銀行將一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黃本森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2時5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居處(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銀行 玉山銀行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黃高樟 10,000 臺中市○○區○○路0段居處(地址詳卷) 黃本森 25 99年6月2日下午6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電話與在左列地點之王嘉錦聯絡,自稱係奇摩賣家,佯以其先前在網路購物後因簽收人誤簽十二期分期付款,如欲取消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其後該詐欺集團另名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號電話與王嘉錦連絡,自稱係銀行人員,指示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王嘉錦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將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元匯入右列帳戶。 99年6月2日晚間7時34分許 臺北火車站 玉山銀行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黃高樟 29,983 臺北火車站 王嘉錦 26 99年6月2日晚間8時16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佯登販售HITACHI廠牌冰箱、賣家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貨運司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及電子信箱000000000000oo.com.tw等內容之訊息,適林倖羽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地將九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林倖羽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晚間8時16分許 高雄市○○區○○○街住處(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銀行 玉山銀行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黃高樟 9,000 高雄市○○區○○○街居處(地址詳卷) 林倖羽 27 99年6月4日晚間8時17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劉彥廷,自稱係奇摩網站購物台人員,佯以劉彥廷先前購物時,因公司疏忽簽錯回條,如未依指示辦理,以後將變成十二期分期付款云云,再由另名該詐騙集團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劉彥廷,自稱係郵局人員,要劉彥廷將帳戶內所有款項均提領一空,以免遭扣款云云,致劉彥廷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先自其帳戶內提領二萬元,再於右揭時、地,將二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劉彥廷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6月4日晚間9時42分許 臺中市○○路0段00號彰化銀行 彰化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鄭玄宜 20,000 臺中市○區○○路○段居處(地址詳卷) 劉彥廷(79年7月25日生) 28 99年6月4日晚間9時34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潘俊良,佯稱其為99年5月2日在奇摩拍賣網站與潘俊良交易之賣家,及因郵局承辦人員錯誤,將其購物資料誤載為十二期分期付款云云,於同日晚11時28分許,該詐欺集團另名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潘俊良,自稱係郵局人員,佯以因其作業疏失,需於當日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潘俊良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於右揭時、將三萬九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因友人告知潘俊良始知受騙。 99年6月4日晚間10時25分許 臺北市○○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 彰化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鄭玄宜 39,000 潘俊良 29 99年6月8日凌晨2時24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太陽眼鏡及賣方姓名許文惠、帳號00000000 00000等內容之訊息,致黃柏蒼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地利用網路銀行,將一萬一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黃柏蒼逾期未收受貨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8日下午3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住處(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銀行 合作金庫漳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李文彥 11,000 臺北市○○區○○○路0段住處(地址詳卷) 黃柏蒼 30 99年6月8日晚間10時41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衣服、鞋子、手鐲等物及賣家名稱00000000、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沈修弘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先以二萬二千元價格,下標購買風衣外套,嗣又以四萬元價格,購買鞋子、手鐲等物,並於右列編號(1)、(2)所示時、地,將右列款項,分別匯入右列編號(1)、(2)所示帳戶。嗣因沈修弘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六萬二千元之損害。 (1) 99年6月8日10時41分許 中華郵政 (1) 合作金庫漳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李文彥 (1) 30,000 桃園縣○○市○○市○○路0段住處(地址詳卷) (2) 99月6月9日中午12時32分許 中華郵政 (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許逢仁 (2) 32,000 沈姓少年(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31 99年6月9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張佩珊於右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張佩珊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9日下午3時許 臺北市○○○路0號臺北富邦銀行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許逢仁 6,500 張佩珊 32 99年6月9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LV包包、聯絡電話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照宜於99年5月底某日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於左列時間合意以一萬四千元成交後,陳照宜即於右列時、地將一萬四千元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陳照宜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9日晚間6時許 彰化市光復路郵局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許逢仁 14,000 陳姓少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33 99年6月9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筆記型電腦、帳號00 000000000號、MSN帳號0000000000000mail.com.tw等內容之訊息,適陳品廷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六千一百十七元下標購買後,於右列時、地,將其母帳戶內之六千一百十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陳品廷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9日晚間8時許 桃園縣○○鄉○○○路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許逢仁 6,117 陳品廷(80年3月7日生) 34 99年6月9日晚間7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莊雅群,自稱係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中心人員,佯以莊雅群於99年6月6日在該網站購買物品之訂單誤選為二十四期分期付款,需立刻與銀行聯絡更改云云,隨即由另名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莊雅群,自稱係國泰世華銀行許小姐,要協助莊雅群辦理退款,並要莊雅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扣款云云,致莊雅群陷於錯誤,於右揭編號(1)所示時、地,將右列編號(1)所示款項,匯入右揭編號(1)所示帳戶內。因莊雅群發現存款減少,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承前犯意,佯稱是作業系統問題云云,隨後由另外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 號電話撥打予莊雅群,自稱是國泰世華銀行陳主任,佯以會將前述款項退還,並要莊雅群至聯邦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退還右列編號(1)所示之款項云云,致莊雅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編號(2)至(4)所示時、地,將右列編號(2)至(4)所示款項,分別匯入右列編號(2)至(4)所示帳戶。嗣因莊雅群向國泰世華銀行查證始知受騙,因此受有總計十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六元之損害。 (1) 99年6月9日 郵局 (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沈心妤 (1)29,988 莊雅群 (2) 99年6月9日 晚間10時12分許 聯邦銀行 (2) 聯邦商銀文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周建安 (2)70,000 (3) 99年6月10日凌晨零時11分許 聯邦銀行 (3) 聯邦商銀文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周建安 (3)40,000 (4) 99年6月10日凌晨0時21分許 聯邦銀行 (4)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沈心妤 (4)29,988 35 99年6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張裕昌,自稱是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佯稱張裕昌於同年4月間在網路購物時,因公司會計將帳目做錯,致每月都會自張裕昌帳戶扣款,要求張裕昌確認並取消云云,約20日分鐘後,該詐欺集團另名成年成員,撥打電話予張裕昌,自稱係合作金庫銀行人員,要求確認張裕昌帳戶款項並請其提供交易資訊以確保權益云云,致張裕昌陷於錯誤,於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款項匯入或存入右列帳戶內。嗣因張裕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十四萬五千零二十一元之損害。 99年6月9日晚間8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中湖頭郵局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沈心妤 21,021 張裕昌 99年6月9日晚間10時31分許 桃園縣○○鄉○○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文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 /周建安 88,000 99年6月10日凌晨零時46分許 桃園縣○○鄉○○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文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 /周建安 36,000 36 99年6月9日晚間9時50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徐慧萍,自稱係服飾公司門市小姐,佯以其於99年5月4日在網路購物時,因系統問題而重複訂單十筆,要其徐慧萍配合確認取消云云,其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另名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徐慧萍,自稱為郵局總局人員,佯以要徐慧萍依其指示至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徐慧萍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將十萬元存入右列帳戶內。嗣因徐慧萍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99年6月9日晚間11時37分許 桃園縣○○市○○路00號 第一銀行 第一商銀東門分行 000-00000000000 /楊根淵 100,000 徐慧萍 37 99年7月20日下午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網路佯登販售香港澳門來回機票、帳號0000 0000000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紀文智於左列時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與之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以0000000000000OME.COM.TW電子信箱與紀文智聯絡,要求其需先匯款云云,致紀文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七千二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紀文智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0下午3時25分許 陽信銀行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7,200 紀文智 38 99年7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高鐵優惠票及聯絡方式為MSN帳號00000000000000,COM等內容之訊息,適范家聖同學見之而轉告范家聖,其信以為真,即於左列時、地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並達成合意,范家聖因此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透過網路銀行將三千一百五十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范家聖逾典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詐騙受有3,150元之損害。 99年7月20日下午4時9分許臺北市○○○路公司(地址詳卷)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3,150 台北市○○區○○○路公司(地址詳卷) 范家聖 39 99年7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淨水器、帳號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劉怡親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其自稱小姐,價格為一萬,可先給付五千元,餘款待收到貨品後再行給付云云,致劉怡親陷於錯誤,即於右列時、地,利用網路銀行將五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0日下午5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街處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5,000 新北市○○區(改制前為臺北縣○○市)○○住處(地址詳卷) 劉怡親 40 99年7月20日晚間6時33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冒用門號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電話予位在左列地點王雅君,自稱江主任,佯以王雅君先前在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誤以分期付款方式結帳,需至自動櫃員機以金融止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地,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嗣事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共受有三十萬元之損害。 (1) 99年7月20日晚間9時30分許 高雄市○○路渣打銀行 (1) 渣打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繼進 100,000 高雄市○○區(改制前為高雄縣○○鄉)○○路居處 (2) 99年7月21日凌晨0時19分、22分、23分及28分許 高雄市○○○路000號 台新銀行 (2) 台新銀行西門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李明芳 共100,000 王雅君 (3) 99年7月22日晚間6時10分許 高雄市○○路渣打銀行 (3) 渣打銀行板橋簡易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義 100,000 41 99年7月20日上午8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大同電鍋、帳戶000000號、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000oo.com.tw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賴瀅如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即以總價一萬四千元價格,購買十個電鍋,並於右列時、地,利用網路銀行將一萬四千元匯入右列帳戶,並與該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確認商品送達時間。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1日晚間7、8時許 臺北市○○區○○路住處 中華郵政後埔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誌誠 14,000 臺北市○○區○○路住處 賴瀅如 42 99年7月21日晚間8時49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長榮航空亞洲線機票兌換券、帳號000000號、信箱00000000000mail.com號、電話0000000000等內容之訊息,適朱宗勇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即以每張九千元價格,下標購買二張兌換券,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先將定金九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1日晚間10時56分許 臺灣銀行ATM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9,000 新北市○○○區(改制前為臺北縣○○市)○○路0段公司(地址詳卷) 朱宗勇 43 99年7月22日下午3時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裝販售玩具跳跳馬、電 話0000000000號、姓名「黃毓」、電子信箱0000050000000d.net.tw等內容之訊息,適林詠惠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以二千八百元得標後,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二千八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林詠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2日下午3時41分許 臺東市○○路0段元大銀行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2,800 臺東市○○街住處(地址詳卷) 林詠惠 44 99年7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22日)下午3時43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裝販售桂格養氣人參,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等訊息,適陳育棋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三千五百六十四元下標購買九十罐後,於右列時、地,將三千五百六十四元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2日下午4時40分許 土地銀行五甲分行 中華郵政後埔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誌誠 3,564 高雄市○○區(改制前為高雄縣○○市)○○路住處(地址詳卷) 陳育棋 45 99年7月21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日)下午1時54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裝販售元氣堂膠原靚莓飲一組共三十六瓶、帳號00 00000、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適游筱雯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而下標構買後,於右揭時、地匯款三千零五十元至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3,050元之損害。 99年7月22日晚間7時54分許 桃園縣○○市○○○街00號便利商店 中華郵政後埔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誌誠 3,050 游筱雯 46 99年7月22日晚間7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電話予在左列地點之魏如雯,佯稱其先前在奇摩拍賣網站購物後,因管理員誤簽為分期付款,故其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魏如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右列編號(1)、(2)所示款項匯入右列編號(1)、(2)所帳戶內,並於右列編號(3)、(4)所示時、地,將右列編號(3)、(4)所示現金,存入右列編號(3)、(4)所示帳戶。嗣因魏如雯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共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八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十五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之損害。部分款項嗣由鍾姓少年提領 (1) 99年7月22日晚間8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1) 華南商銀五權分行 000-000000000000 /廖鈜民 (1) 29,989 臺北市○○區○○○路居處(地址詳卷) (2) 99年7月22日晚間8時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ATM (2) 華南商銀五權分行 000-000000000000 /廖鈜民 (2) 29,989 魏如雯 (3) 99年7月22日晚間9時26分許 臺北市○○○路000號 (3) 渣打銀行板橋簡易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 (3) 100,000 (4) 99年7月22日晚間9時35分許 臺北市○○○路000號 (4) 渣打銀行板橋簡易分行 000-0000000000000 /白傳書 (4) 100,000 47 99年7月22日晚間6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裝販售項鍊等商品及帳號 000000_000000000、聯絡電話0000000000等內容之訊息,適簡稑耘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將五千六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簡稑耘接獲奇摩拍賣網站之簡訊,始知前開帳號已遭停權,亦無法聯絡賣家,始知受騙。嗣由鍾禮鴻提領一空。 99年7月22日晚間8時1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5,600 簡稑耘 48 99年7月22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香奈兒包包、帳號00 00000、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郭軍佑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二萬一千元下標購買,於右揭時、地如數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物品始知受騙。該筆款項嗣由鍾姓少年提領空。 99年7月22日晚間9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路超商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21,000 郭軍佑 49 99年7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路拍賣賣場佯登販售嬰兒用品等商品、帳號0000000000、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oo.com.tw等內容之訊息,適林文偉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匯款四千九百十七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四千九百零八元)至右列帳戶。嗣因前開帳戶真正使用者告知帳號遭盜用之事,始知受騙,該筆款項現已暫時圈存。 99年7月22日晚間10時1分許 網路銀行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4,908 桃園縣○○市○○路住處(地址詳卷) 林文偉 50 99年7月22日晚間10時2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桂格養氣人蔘、聯絡電話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黃祥恩因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於右列時間利用網路銀行將四千八百元匯入右列帳戶。且該筆款項暫時圈存在帳戶內。 99年7月22日晚間10時22分許 網路銀行 中華郵政後埔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誌誠 4,800 黃祥恩
附表四: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網站佯登販售海苔食品、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姳諼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姳諼聯絡,自稱李先生,謊稱要與陳姳諼確認購買數量及匯款帳戶云云,復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詢問陳姳諼其帳戶後五碼,陳姳諼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將二千元匯入右列帳戶。 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8日下午1時59分許 臺北市○○○路0段0號00樓中國信託商銀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2,000 台北市○○區○○路0段居處(地址詳卷) 陳姳諼 2 99年11月18日下午2時1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奶粉、帳號00000000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柯炆焄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撥打上述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並下標購買。嗣於右揭時、地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露天拍賣網站通知該帳號已遭停權,始知受騙。 99年11月18日晚間6時47分許 彰化縣○○鎮○○路及○○路口之超商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6,000 彰化縣○○鎮○○路0段住處(地址詳卷) 柯炆焄 3 99年11月18日晚間9時46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普寧勝食品、帳號 00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0 oo.com.tw、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譚富強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在此期間,該詐欺集團二名男性成年成員及一名女性成年成員曾使用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譚富強聯絡,致其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利用網路銀行將三千七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8日晚間9時50分許 臺南市○○區○○街居處(地址詳卷)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3,700 台南市○○區○○街居處(地址詳 卷) 譚富強 4 99年11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晚間8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普寧勝食品、賣家帳號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孫瑋璐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二箱,而該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於翌(19)日上午11時30分許,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孫瑋璐,自稱李先生,謊稱孫瑋璐於當日12時匯款,下午即可出貨云云,致孫瑋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將三千七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孫瑋璐逾期未收到商品,並經露天拍賣網站告知該賣家帳號遭停權,始知受騙。 99年11月19日中午12時許 臺北市○○○路0段富邦銀行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3,700 孫瑋璐 5 99年11月19日下午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樂高玩具、賣家帳號00000000、王先生等內容之訊息,適徐雨懋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與該名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聯絡付款方式,該名成年成員即提供右列帳號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資料予徐雨懋。徐雨懋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八千五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9日下午2時19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8,500 新莊市○○路00號 徐雨懋 6 99年1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郵票、賣家「李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子信箱000000000000mail.com等內容之訊息,適李佩榕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以四千三百元價格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將四千三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9日下午4時44分許 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志學郵局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4,300 花蓮縣○○鄉○○路0段住處(地址詳卷) 李佩榕 7 99年11月18日(19日)晚間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海苔食品、賣家「李先生」及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柯智偉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將二千四百三十六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郵局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2,436 高雄市○○區○○街住處(地址詳卷) 柯智偉 8 99年11月19日晚間7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共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等電話,對黃冠堯謊稱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而詐取其財物。謀議既定,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黃冠堯,自稱是雅虎拍賣網站賣家「巴黎草莓」,佯以黃冠堯先前購物時,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需其至郵局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云云,隨後另名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亦撥打電話予黃冠堯,自稱是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要黃冠堯至鄰近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黃冠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將一萬零九百八十元匯入右列帳戶內。因黃冠堯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該筆款項已暫時圈存於右列帳戶內。 99年11月19日晚間8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郵局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10,980 黃姓少年(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9 99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起訴書誤載為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裝販售嬰兒奶粉、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王柔淨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並與自稱賣家之證人成年成員聯絡,而以六千九百六十元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間利用網路銀行將六千九百六十元匯入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0日 網路銀行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6,960 嘉義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 王柔淨
附表五: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11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花博展覽會門票及帳號000000000等內容,適李怡真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MSN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合意以每張一百八十元價格,購買二十張門票,共三千六百元,李怡真即於右列時間,利用網路銀行將三千六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2日 網路銀行 國泰世華同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 /鄭諱楠 3,600 李怡真 2 99年11月22日晚間6時2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網站佯登販售電動吸乳器、賣家帳號00 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法匡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 ,即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使用網路銀行匯款六千一百元得標金額至指定帳戶,嗣陳法匡事後未收到商品,並經奇摩網站客服通知該帳號遭停權始知受騙,遭詐騙受有6,100元之損害。 99年11月22日晚間6時20分許 新竹縣○○鎮○○路0段公司(地址詳卷) 國泰世華同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 /鄭諱楠 6,100 新竹縣○○鎮○○路0段公司(地址詳卷) 陳法匡 3 99年11月22日晚間11時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電視等內容之訊息,適蕭萬國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與自稱賣家之該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聯絡,而該名女性成年成員隨後亦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蕭萬國聯絡付款事宜,致蕭萬國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利用網路銀行將一萬二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蕭萬國聯繫真正賣家,經告以無此項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2日晚間10時45分許 網路銀行 國泰世華同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 /鄭諱楠 12,000 蕭萬國 4 99年11月22日晚間8時49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林軒宇,自稱是雅虎拍賣網站人員,佯以林軒宇先前購物時,將付費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林軒宇至郵局查詢餘額,且因郵局需將其帳戶內之資料刷新,故其需提領全部存款云云,其後又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林軒宇,謊稱林軒宇需將其自郵局所提領之全部存款均存入右列帳戶,以茲保管,待郵局帳戶紀錄刷新後,會將存款匯回其郵局帳戶云云,致林軒宇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所提領之六萬三千元現金,均存入右列帳戶內。嗣因林軒宇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11月22日晚間11時37分許 桃園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 第一商銀汐止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俊宏 2,000 林軒宇 5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1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在左列地點之李秀珍,自稱係合庫銀行專員,佯以李秀珍先前在森森購物台購物時,因店家操作有誤,變成分期付款,需按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至李秀珍陷於錯誤,在左揭編號(1)至(4)所示時、地,將編號(1 )至(4)所示款項匯入編號(1)至(4)所示帳戶。嗣因過路民眾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李秀珍因此受有共十萬六千九百七十六元之損害。 (1) 99年11月23日晚間7時19分許 嘉義縣○○市○○街合庫銀行 (1) 兆豐商銀花蓮分行 000-00000000000 /姚宗帆 (1) 29,988 嘉義縣○○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 (2) 99年11月23日晚間7時50分許 嘉義縣○○市○○街合庫銀行 (2) 新光商銀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0000 /劉宇倩 (2) 29,988 李秀珍 (3)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8分許 嘉義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ATM (3) 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陳一帆 (3) 6,000 (4) 99年11月24日晚間9時5分許 嘉義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ATM (4) 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陳一帆 (4)41,000 6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男子,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在列地點之廖珮伭,自稱係網路賣家「王育」,佯以其在雅虎拍賣網站購物時,誤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廖珮伭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編號(1)至(4)所示時、地,將右列如編號(1)至(4)所示款項,匯入右列編號(1)至(4)所示之帳戶。嗣因廖珮伭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共計十二萬五千四百二十七元之損害。 (1)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 (1) 新光商銀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曾偉城 (1) 29,989 新北市○○區(改制前為臺北縣○○鄉)○○街居處(地址詳卷) 廖珮伭 (2) 99年11月23日晚間10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光隆分行 (2) 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陳一帆 (2) 52,000 (3) 99年11月23日晚間11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ATM (3) 玉山銀行中崙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馮于力 (3) 22,345 (4) 99年11月24日凌晨0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 (4) 新光商銀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曾偉城 (4) 21,093 7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PLUS論壇」之「成年交友區」刊登暱稱 000000000號及援交等內容之訊息,適劉孟哲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即與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聯絡,其後該詐欺集團共有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文」之男性成年成員與三名分別自稱「冰冰」、公司會計及「小恩」之女性成年成員,陸續以未顯示號碼或顯示0000000000000號電話、簡訊等方式,以避免警察追緝為由,要求劉孟哲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劉孟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惟前二次均因劉孟哲之金融卡已經鎖定而未匯款,迨於左列時、地,劉孟哲即依該詐欺集團自稱「小恩」之女性成年成員指示,將一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匯入右列帳戶。 99年11月23日下午1時47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後甲國中旁郵局 第一商銀汐止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俊宏 19,988 臺南市○區○○路居處(地址詳卷) 劉孟哲 8 99年11月23日下午2時3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嬰兒奶粉、賣家「李先生」、帳號00000000 00、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林逸榛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以五千九百二十元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匯款五千九百二十元至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下午2時3分許 臺中市○○區○○○○路之超商 第一商銀汐止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俊宏 5,920 林逸榛 9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在左列地點之李淑豐,自係金管會人員,佯以李淑豐先前在在PCHOME網站購物時,因賣家帳號被鎖定,而欲退還購物金額,並需至郵局自動櫃員機配合操作云云,致李淑豐陷於錯誤而於於右揭時、地匯款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至右列帳戶內。嗣因李淑豐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晚間8時40分許 臺中市○○區太平郵局 臺灣企銀埔墘分行 000-00000000000 /張育賓 29,989 台中縣○○市○○里00鄰○○○路00巷00號(家) 李淑豐 10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1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奇摩拍賣網站「尚佳人」衣飾工作人員林小姐之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許馨怡,佯以其先前在網路時,因網站出錯,而增加十筆訂單,如欲取消需至自動櫃員機配合操作云云,其後該詐欺集團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星展銀行主任之男性成年成員,亦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許馨怡,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流程,致許馨怡陷於錯誤,於右揭編號(1)、(2)所示時、地,將右列編號編號(1)、(2)所示款項匯入右列編號(1)、(2)所示帳戶。嗣因許馨怡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共十二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元之損害。其中二萬一千零五十七元已經暫時圈存於帳戶內。 (1)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56分許 桃園縣○○市○○路與○○街之超商 (1) 中華郵政竹南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杜恩誠 (1) 29,998 許馨怡 (2) 99年11月23日晚間7時28分許 桃園市○○路00號渣打銀行 (2) 渣打銀行新豐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林弘鈺 (2) 92,000 11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祝蘭英,佯以其先前在森森購物台購買十二組商品,將連續扣款十二個月,得協助其完成更正手續,並將有永豐銀行人員與其聯絡云云,嗣由該詐欺集團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祝蘭英,自稱係永豐銀行人員,指示祝蘭英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流程,致祝蘭英陷於錯誤,於右揭編號(1)至(3)所示時、地,將如右揭編號(1)至(3)所示款項匯入如右欄右揭編號(1)至(3)所示之帳戶內。嗣因祝蘭英事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共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之損害。其中二萬一千零五十七元暫時圈存在右列編號(2)、(3)所示帳戶。 (1) 99年11月23日晚間7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永豐銀行 (1) 兆豐商銀花蓮分行 000-00000000000 /姚宗帆 (1) 29,989 祝蘭英 (2) 99年11月23日晚8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0樓渣打銀行 (2) 渣打銀行大園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林弘鈺 (2) 99,000 (3) 99年11月23日晚間8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0樓渣打銀行 (3) 渣打銀行大園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林弘鈺 (3) 1,000 12 99年11月23日下午1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揭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在左列地點之陳秀語,佯稱乃其友人謝淑美,且人在桃園,急需借款,請陳秀語匯款云云,致陳秀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三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陳秀語接獲謝淑美本人來電,否認借款之事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松德分行 中華郵政孝三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李金祐 30,000 台北市○○區○○街居處(地址詳卷) 陳秀語 13 99年11月22日晚間10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是奇摩拍賣網站公司之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王詩渟,佯以其先前在該網站購物時,因自動櫃員機轉帳時發生錯誤,致多出十筆交易共五千餘元,可代為聯絡銀行取消交易云云,其後另名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兆豐銀行人員之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王詩渟,相約於99年11月23日下午5時許,將再來電指示其自動櫃員機操作方式。於約定時間屆至,另名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號電話與王詩渟連絡,佯以將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以取消前述錯誤交易云云,致王詩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二萬四千九百九十八元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因王詩渟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下午5時37分許 中華郵政孝三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李金祐 24,998 王詩渟 14 99年11月23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賣家之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謝東樺,佯以謝其樺先前在網路購物時,誤轉為分期付款方式,可協助其更改,而要求謝東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謝東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謝東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中二千五百零五元業經警方暫時辦理圈存。 99年11月23日 ATM 中華郵政小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文開 29,987 謝東樺 15 99年11月18日下午1時12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賣家「樂小媚」、帳號00 0000號、販售長靴等內容之訊息,陳文玲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將一千一百四十元匯入右列帳戶,惟其逾期仍未收到商品。 99年11月18日下午1時12分許 新光商銀汐止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林新峰 1,140 台北市○○區○○路0段公司(地址詳卷) 陳文玲 16 99年11月23日晚間8時35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賣家之成年成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文玲聯絡,佯以其先前所匯款項已轉進分期付款帳戶,可代為取消分期付款云云,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用上海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文玲聯絡,佯以若需取消分期付款,需按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陳文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陳文玲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11分許 中華郵政小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文開 29,989 地址同上 陳文玲 17 99年11月23日晚?9時42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網路電話+000000000號和+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劉亭汶,佯因劉亭汶先前在雅虎奇摩網路購物時,因付款選項錯誤,要求劉亭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付費方式之設定云云,致劉亭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將一萬零九百九十八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劉亭汶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42分許 臺中市學士路與柳川東路麥當勞內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中華郵政小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文開 10,998 劉亭汶 18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號電話與范曉蘭聯絡,佯稱其為拍賣網站與范曉蘭交易之賣家,及因公司會計人員錯誤,將其購物資料誤載為批發商,需作取消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成年成員自稱銀行人員,撥打予范曉蘭,要其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范曉蘭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因范曉蘭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晚間10時16分許 新竹縣○○鎮○○路000號之超商自動櫃員機 中華郵政小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文開 2,212 范曉蘭 19 99年11月25日凌晨1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0,佯登販售二手單眼相機及鏡頭、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即時通帳號000 0000等內容之訊息,適林慶曜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一萬一千元下標購買後,期間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曾以電話及即時通與林慶曜聯絡買賣事宜,致林慶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1分許 澎湖縣○○市○○路00號中華路郵局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11,000 林慶曜 20 99年11月25日凌晨0時5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號、名稱「浪月」,佯登販售單眼相機、msn帳號00000000000000mail.com等內容之訊息,適翁曉秋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之MSN帳號聯絡,並議定以一萬三千元交易,翁曉秋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依指示右將列款項匯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翁曉秋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下午1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榮總內兆豐銀行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13,000 臺中縣○○鄉○○○路居處(地址詳卷) 翁曉秋 21 99年11月25日中午12時5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非常婚禮網站佯登販售SONY電視、國際牌冰箱及MSN帳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蔡奉錦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並就電視部分與該集團成年成員議妥以一萬二千元交易,蔡奉錦先付六千元云云,致蔡奉錦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蔡奉錦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中午12時52分許 桃園縣○○鄉○○○路0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自動櫃員機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6,000 新北市○○區○○路0段住處(地址詳卷) 蔡奉錦 22 99年11月24日晚間9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商品及MSN帳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楊儲綸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即以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之MS N帳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議妥由楊儲綸先付半價六千元云云,致楊儲綸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楊儲綸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下午2時26分許 板橋莒光郵局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6,000 楊儲綸 23 99年11月24日午夜1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筆記型電腦及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電話等內容之訊息,適王梓樺於左列時間,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一萬五千元得標後,於右揭時、地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露天拍賣網站將該帳號設定停權,王梓樺察覺有異,詢問165專線,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上午10時15分許 桃園縣中壢市中央大學郵局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15,000 王梓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