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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9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惠立鄭昱仁廖怡貞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龔家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情節、行為次數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復就受刑人所犯數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等因素,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9月,形式上觀之固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界限,惟從受刑人所犯各罪刑細觀,其犯罪之目的、動機及手段幾近相同,甚或犯罪時間亦相當接近,雖自刑法第56條刪除以來,已無連續犯之適用,惟就司法實務面而言,其犯行應可視為同一種犯罪之連續行為,原裁定未整體觀察受刑人犯罪行為之態樣、手段、時間及動機相似,即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9月,僅減少1月,顯不符比例原則,難謂與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且原裁定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受刑人之犯行因原審裁定所受之處罰高於同類型之犯罪而有予以酌減之情事,其裁量權之行使顯非妥適,難令受刑人折服。爰請就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程度及犯後態度、所生危害及當時所處環境背景等綜合考量,准予撤銷原裁定,給予受刑人較為合適且合情合理之法律評價。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0年,原審於此範圍內,考量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附表編號14至1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2、1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20至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9月,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

㈡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為罪質相同之詐欺罪,所侵害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且依各該判決之認定,受刑人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依指示負責提領詐得款項即俗稱之「車手」工作,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其涉案情節、犯罪分工相同,個人獲利有限,犯罪時間均在108年7月間,而有因所犯數罪分別繫屬審理、定刑,致有於不同案件各為定刑時,因各次定刑均受法定最低刑度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之限制,而有重複評價之虞,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係在一個月內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於遭警查獲前反覆提領款項而犯數罪,罪質完全相同,倘累加其各次應執行刑之刑期,實有刑罰與責任背離之不合理現象。

㈢從而,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實已趨近附表備註欄所示各次定刑與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10年10月,難謂已充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各罪之犯罪時間、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等,致有罪刑不相當之情。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前所定應執行刑度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7月3日 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 署108 年 度偵字第 11980、1 3706號, 追加起訴 案號:10 8年度偵  字第1483 1、17065 、17066  、17545  、17948  號,併辦 案號:10 8 年度偵 字第1580 5、17065 號、109  年度偵字 第1781號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8月2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 109年10月29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7月5日       否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7月9日       否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7月9日       否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08年7月18日       否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7月19日       否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7月19日       否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7月19日       否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08年7月22日       否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7月22日       否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7月26日       否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7月26日       否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7月27日       否  1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8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 署108年  度偵字第 25441、2 7431、28 115號、1 09年度偵 字第1088 、2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9年10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9年12月1日  否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2、1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15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8年7月11日       否  16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8年7月11日       否  1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7月11日       否  1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7月26日       否  1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7月27日       否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7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81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110年5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110年6月30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7月18日       否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7月17日       否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7月17日       否  24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 110年10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 110年11月9日  否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7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24、285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111年8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111年9月28日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9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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