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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鄭昱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政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政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編號7至8所示之罪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2、4、6至8、10所示之罪刑得以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3、9、11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另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院卷第268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與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並已發函請檢察官、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斟酌檢察官、受刑人之陳述意見狀(本院卷第249頁、第253頁)及受刑人於本院開庭時就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6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至2、6至8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4、9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5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10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1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附表編號1至11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7年9月間至108年10月間,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附表編號7至8之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6日上午10時許 107年11月27日凌晨6時許 107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69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6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69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49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1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49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8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3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57號 (徒刑易科罰金,已執行完畢)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6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1日至9月4日 107年9月4日 108年10月28日上午5、6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5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5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 109年度訴字第25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 109年度訴字第250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7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5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4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0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3日晚間7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内某時 108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 108年5月13日至5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128號、138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128號、138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128號、13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9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⑴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3號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2號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6日上午某時至下午2時55分許 107年9月中旬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75號、4553號、5515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75號、4553號、55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2日 110年10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2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5日 111年2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2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