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5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怡秀蔡羽玄胡宜如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明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明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聲請書漏載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宣告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1年5月9日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75頁),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陳述意見狀中固表明:尚有另案販賣毒品等案件未在本次案件一覽表,聲請於本件一併定刑云云。惟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法院尚無審酌之餘地,受刑人是否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不能逾越聲請範圍,就檢察官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逕予審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表:受刑人謝明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胡宜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3日13時5分許 108年8月23日10時許 107年7月23日下午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0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1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468號、偵字第8324號、9638號、9639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偵字第8324號、9638號、96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5917號 109年度簡字第10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193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1月5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7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5917號 109年度簡字第10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193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1月23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8月6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9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7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971號     編號3、4(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1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4日17時30分許 108年2月5日凌晨1時(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十)46分許起至同日上午6時11分許 108年3月9日晚間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2468號、偵字第8324號、9638號、9639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偵字第8324號、9638號、96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031號、毒偵字第170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偵字第80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19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7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4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19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3號   確定 日期 109年8月6日          110年1月13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9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61號    編號3、4(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1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號5、6(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  7 罪名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4日晚間10時41分後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031號、毒偵字第170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偵字第80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70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3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3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6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3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