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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紹省蕭世昌吳祚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宗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至3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4、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亦間距甚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2至3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5至6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之內部性界限,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對定其應執行刑之意見(參卷附111年6月22日陳述意見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6、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4、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10/06 107年10月22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7/10/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526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526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5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6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6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 160號  判決日期 108/06/05 108/06/05 108/06/0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6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6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7/04 108/07/04 108/07/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82號 1.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83號 2.編號2至3經桃園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3/18 108/03/19 108/04/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25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25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253號  判決日期 108/12/27     108/12/27    108/12/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25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25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2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2/05     109/02/05    109/02/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83號 1.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84號 2.編號5至6經桃園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20 107/08/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3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 224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240號   判決日期 109/02/13 109/09/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 224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2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3/18  109/09/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1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63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2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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