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芃宇余銘軒陳俞伶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世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世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世凱(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民國111年10月6日親自簽名之意見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1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屬自戕身體健康之罪;其餘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則為惡性較重之運輸或販賣毒品罪(其中編號4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編號5、6、8至11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7、12、13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屬助長施用毒品之行為猖獗,危害社會、國家健全發展之犯罪,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6年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76年3月,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3、5至13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6年,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3年4月,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6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5日7時許 107年11月13日22時許 108年4月11日9時許 106年12月13日21時至22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0、2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108年度訴字第5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7日  108年10月31日 109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  108年度訴字第58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22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7日  108年12月2日 110年8月4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6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726號   編號1至3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5          6          7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31日5時許 107年8月3日3時許 107年8月9日15時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64、3494、50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9號,編號5至13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        號            8            9           10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5日6時55分許 107年9月1日某時 107年8月4日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64、3494、50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9號,編號5至13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        號           11           12          13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8日0時許 107年9至10月間某日 107年10月8日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64、3494、50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9號,編號5至13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2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