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建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平(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民國111年3月11日親自簽名之意見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7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4至12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11年2月23日親自簽名之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3所示者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至6、7至12所示者則分別為惡性較重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屬助長施用毒品之行為猖獗,危害社會、國家健全發展之犯罪,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46年9月,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中附表編號1至2、4至12所示之罪分別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年,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1年3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4日至16日21時42分許 108年12月23日0時至1時43分許 108年8月5日某時 108年3月8日18時2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38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87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8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636、246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4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7日 110年6月1日 109年9月26日 110年1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5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7月6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1月3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45號(編號4至1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號1至2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5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9日15時31分許 108年3月13日18時50分許 108年6月1日11時10分許 108年6月10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636、246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4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3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45號(編號4至1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2日10時22分許 108年6月14日19時12分許 108年6月1日19時29分許 108年6月8日0時1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636、246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4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3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45號(編號4至1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