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信旗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皓皓(原名羅勝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三、查受刑人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附表編號2為傷害罪,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未以書狀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79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8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14日 106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03年 度少連偵字第113號等 士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7498號、第82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4246號  判  決日  期 106年12月28日 109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4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8日 109年7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12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9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0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