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凱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凱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凱裕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9、91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至67、71、72、79、81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2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乙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29、82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91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但此僅屬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將已執行完畢之日數予以扣除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背信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3年8月11日 105年12月13日 102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調偵字第153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1號 自訴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 924號 106年度簡字第 523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 2622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5日 106年9月5日 108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號 同上 同上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3號 確定日期 同上 106年10月12日 108年9月5日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4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自訴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 26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3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