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庚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庚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本文及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裁定之適法性無涉(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0號、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先後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09年5月26日)前所犯,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並於111年8月8日由其同居人即受刑人之姊收受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迄今均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如附表1至3侵害之法益雖屬相同,然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附表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各次行為次數及先前已執畢部分刑期、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刑,該已執行之刑,僅係執行時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9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12月7日 109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36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7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36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769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769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597號 判決日期 109/04/20 109/04/20 110/03/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769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769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5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5/26 109/05/26 110/1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32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320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56號 1.編號1至2號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2.編號1至3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58號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800號、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600號 判決日期 110/12/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6/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