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泓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漏載,應以本件附表所示為正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經判處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固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已就所犯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見本院卷13頁),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核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外,其餘詐欺案件之罪質相同,手法相近,且犯罪時間密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應予相當之刑罰折扣,並考量其侵害法益之類型、被害人之人數、依犯罪情節所顯示之人格特性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理念、前定執行刑等內部性界限,兼酌刑罰經濟及恤刑等刑事政策,及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05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6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0日 108年11月4日至108年11月7日(6次) 108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03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6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875、35885、37478;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887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21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0月15日 109年7月22日 109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21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2月9日 109年9月2日 110年1月26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8日 108年11月8日(2次) 108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9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09年12月16日 111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111年5月31日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