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建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建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建星(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雖屬法律上之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亦即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加重詐欺罪,均係於民國109年9月4日至同年月13日間,隸屬在同一詐欺集團下持續所為,各次犯行之時間密接、手法近似,具高度重複性,且皆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於併合處罰時,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並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本院卷第91頁),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8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7次) 有期徒刑1年4月(9次)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1年8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09.9.5、109.9.6 109.9.5、109.9.12 109.9.4、109.9.11、 109.9.10、109.9.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34、18632、193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22、3919、7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172、30500、31415、31536號、110年度偵字第265、2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83、524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2日 110年8月17日 110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83、524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9月27日 110年12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59號 ⑵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927號 ⑵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39號 ⑵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編號1至5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9.8 109.9.7、109.9.10 109.9.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8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1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172、30500、31415、31536號、110年度偵字第265、2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確定日期 111年2月7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6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65號 ⑵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58號 ⑵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08號 編號1至5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