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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怡秀蔡羽玄楊志雄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紹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紹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紹澄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又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1)、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7、9、10),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及刑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1、17至24頁),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另考量附表編號1至7及9、10所示案件先前分別定應執行刑時,已給予減少有期徒刑之恤刑利益,暨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受刑人十分懊悔當時所犯下之過錯,真的是害人害己,只希冀給予受刑人悔悟向上的機會,給予重新從輕有利之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8月(2罪)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14日 107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07年度偵字第1554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6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確定 日期 109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74號 2.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7罪) 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6日 107年9月27日(2次) 107年9月28日 107年10月1日 107年10月2日(2次) 107年10月4日(2次) 107年10月8日 (3次) 107年10月11日(2次)  107年9月26日 107年10月1日起至10月5日 107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07年度偵字第1554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6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確定 日期 109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74號 2.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偽證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1日(2次) 108年3月6日 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07年度偵字第15547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06、9107、13402、13403、10404、13405、142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03、9104、11423、11987、137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4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6月3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4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  確定 日期 109年7月7日  110年8月2日 110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74號 2.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士林地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95號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6號 2.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10 11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4日~107年10月15日 107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03、9104、11423、11987、137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6號 2.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駁回上訴確定。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9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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