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世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世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世凱(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民國111年10月6日親自簽名之意見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1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屬自戕身體健康之罪;其餘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則為惡性較重之運輸或販賣毒品罪(其中編號4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編號5、6、8至11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7、12、13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屬助長施用毒品之行為猖獗,危害社會、國家健全發展之犯罪,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6年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76年3月,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3、5至13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6年,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3年4月,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6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5日7時許 107年11月13日22時許 108年4月11日9時許 106年12月13日21時至22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0、2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108年度訴字第5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7日 108年10月31日 109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 108年度訴字第58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22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7日 108年12月2日 110年8月4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6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726號 編號1至3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5 6 7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31日5時許 107年8月3日3時許 107年8月9日15時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64、3494、50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9號,編號5至13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 號 8 9 10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5日6時55分許 107年9月1日某時 107年8月4日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64、3494、50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9號,編號5至13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 號 11 12 13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8日0時許 107年9至10月間某日 107年10月8日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64、3494、50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9號,編號5至13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