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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冠霆陳勇松邰婉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官文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官文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文榮因販賣第一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聲請書誤載為第3款,應予更正)、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屬於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則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犯罪之時間間隔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刑度太重之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受刑人官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5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備        註  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竹檢111年度執字第3124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13日 109年8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備        註  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竹檢111年度執字第3124號)
編    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7日 109年9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備        註  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竹檢111年度執字第3124號)
編    號  10 11 12 罪名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0日 109年9月11日 109年11月間某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竹檢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備        註  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竹檢111年度執字第312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6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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