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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世宗林呈樵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洪明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明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洪明諒(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至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故此次應於有期徒刑10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該3罪,其罪名、行為態樣、犯罪情節均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已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收函後,迄今仍未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意見,致無從徵得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5頁送達證書)。

四、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於109年7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1既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則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3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

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侵入住宅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7/11/10 107/07/30 107/09/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11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737號 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63號  判決日期 108/02/18 110/06/08 111/06/28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737號 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3/18 110/07/21 111/06/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60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7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08號   編號1、2前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8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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