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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邱筱涵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素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本文及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分別經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09年7月1日)前所犯,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有其提出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5頁),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雖屬相同,然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各次行為次數、附表編號2至7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6月、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併參酌受刑人之陳述意見內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邱筱涵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06.21  107.06.07 107.06.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270、6665號、108年度偵字第495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32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7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76號  判決日期 109/05/27  110/11/16 110/11/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01  111/05/11 111/05/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85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05號 (編號2-7經109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7.06.08  107.06.07 107.06.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32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32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7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7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76號  判決日期 110/11/16  110/11/16 110/11/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5/11  111/05/11 111/05/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05號 (編號2-7經109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號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7.06.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   判決日期 111/8/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0/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47號 (編號2-7經109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1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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